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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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22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现发布《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公布。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市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
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市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并且复杂、无法提出详细规格的,可以采用技术标和价格标分离的两阶段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合格标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招投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条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条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