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效益研究——以义县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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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效益研究——以义县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15T03:12:46.030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2期作者:朱逸民
[导读] 稳定市场主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居民就业是我国农业发展“十四五”战略的发展方向。
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510320
【摘要】“保险+期货”为探索建立农业补贴制度、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本论文以2015年义县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为例,对“保险+期货”模式中各参与方的效益进行研究,由此总结了该模式下各主体存在的问题,如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险定价不合理,期货保障作用减弱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使之更有利于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保险+期货”模式农产品价格风险玉米期货价格保险
一、引言
稳定市场主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居民就业是我国农业发展“十四五”战略的发展方向。
截至2020年,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比重已达39.4%,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民作为粮食生产的主力军,“保险+期货”模式是指在政策支持下,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三方建立关系,形成风险-收益传导的闭环,能更好地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
图1 “保险+期货”模式流程示意图
二、“保险+期货”模式发展现状与项目概述
2015年,在中国证监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共同支持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瑞丰)合作,在大商所首次推出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为社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截至2021年1月,“保险+期货”也是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政策(以下简称临储政策)的改革方向,已连续5年被写进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了中央对该模式的重视和对现有试点成果的认可。
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北部的义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地区。
2015年的C1601玉米期货价格保险以C1601玉米期货品种为标的,明确了试点地区的义县政府、义县农业合作社、人保财险、新湖瑞丰和大商所组成的参与主体,合同条款如下所示:
数据来源:主要数据来源于2016中国保险年鉴、大连商品交易所等。
C1601玉米期货合约在合约期限内以1918.6元的算术平均价收市,低于目标价2160元,故保险公司对义县农民支付的保费为115,776元,赔付率在208%左右,属于合理赔付率的范围,同时农户有效规避了玉米价格下跌时的损失,使生产活动得以继续。
三、主要参与者的效益分析
(一)农户与合作社效益分析
“保险+期货”模式的投保人是义县农业合作社,在客观上提高了农户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从长期来看,该模式保障农户基本收入,有效解决贫困问题。
农产品收入面临着自然灾害等不可抵御因素,农户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很困难,经常面临着贷款额度低或应付利息高等问题,在该模式下,农户偿还能力得到了保证,银行也会放宽信贷要求,长远来看,农户的财富将得到有效积累,对于脱贫攻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公司效益分析
一是“保险+期货”模式提高了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由于农业风险高度集中且相关性强,农险损失难以准确核定挫伤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而“保险+期货”模式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盈利能力,使农业保险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为保险公司为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期货公司效益分析
一方面,在该模式下,期货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丰富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打破了期货公司无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历史,对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了丰富和深化的作用。
另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期货公司自身的知名度,拓展了新业务,增强了期货市场的活力。
(四)地方政府效益分析
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通过保费补贴降低农户投保成本。
在2016年之前,政府常采取临储政策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按照约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基础农产品,并在给予中储粮总公司政策补贴。
相比之下,直接通过该模式向农户发放保费补贴具有更加显著的成本优势。
四、“保险+期货”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金融风险意识薄弱
了解“保险+期货”模式的农户相对较少,面对新鲜事物往往会高估所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更不愿意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同时农户缺乏期货与期权的专业知识,对期货公司的认知低,即使面临价格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很少能做到迅速、有意识地利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二)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定价难度巨大
农产品价格保险本质可看成是基于农产品本身或其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
但我国的农产品期权多以非标准化的场外期权交易为主,交易量很小,现有的交易数据远远不能反映整个市场对农产品价格的预期,给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期货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与基差风险
亚式期权是奇异期权的一种,其本质是场外期权,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如果场外期权和场内期货工具之间存在流动性错配,如果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在最后期限未到期,期货公司将面临巨额亏损。
同时由于场外期权和场内期货的现金流期限不能匹配,只能在每个到期时点不断主动平仓,通过期限较短的期货合约进行滚动对冲,增加对冲成本,由于对冲成本的变化,增加了基差风险。
(四)期货市场发展滞后,品种欠缺
从期货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期货市场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但仍面临交易所数量、品种结构和结构不合理,高杠杆交易一度成为投机者获利的工具。
在缺乏适当场内期权的情况下,“保险+期货”模式面临的成本更高。
五、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推广与宣传力度,提升农民金融素养
首先要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把重点放在贫困地区农户。
可透过已为农户所知的农民合作社或保险公司进入农村,以专业讲座或相关有奖竞猜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户尽可能地参与其中。
(二)采用农业收入保险替代价格保险
农户的收益是由价格和产量共同决定的,仅以价格为保障对象,不能保证农户在巨灾环境下的综合收益。
只有收入保险能够避免风险,而只有收入保险能够考虑价格风险和供给产出风险。
(三)推动市场化进程,优化定价费率
需要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所结构、数量和功能的一致性;保险公司优化保险费率,即开发一种使期限与农产品主力期货合约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理赔周期与期货合约周期有机匹配。
(四)提高期货公司的信用评级与对冲能力
在提高信用评级的同时,对参与“保险+期货”模式的期货公司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更优惠的成本减免政策,给予更精准的人才和技术支持,以增强其抵御价格风险的能力。
(五)大力推动农产品期货与场内期权的发展
第一,我国应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使更多的农产品也成为“保险+期货”的保障对象;第二,积极发展场内期权是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措施,有利于降低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期货期权市场的稳定性。
六、总结
从已有试点的数据来看,目前我国的试点项目在模式宣传推广、优化产品定价、发展期货市场等方面还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保障农户切实地参与到“保险+期货”模式中还需进一步的宣传和引导。
总之,“保险+期货”模式在我国必将大有可为,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试点项目的不断探索、期货期权市场不断完善,相信该模式在我国将会更加完善和成熟,并成为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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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鞠荣华,常清,陈晨,杨智玲.“保险+期货”:农业风险管理的策略与战略——基于试点案例分析的对策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9,(05):4-12.
[3]尚燕,熊涛,李崇光.风险感知、风险态度与农户风险管理工具采纳意愿——以农业保险和“保险+期货”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20, (05):5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