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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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见习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见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见习岗位的见习人员。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是指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对经依法登记的求职人员为了促进其就业创造的见习制度。

第四条公司见习岗位包括技术见习岗位和管理见习岗位等,见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见习期限结束后,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六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

第七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总经理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八条就业见习工作由公司人事部门具体承办。

第九条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向全体员工宣传。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提出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见习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和数量。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员工的培训需求及市场需求,确定见习计划。

第十三条见习计划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确保见习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见习计划须得到公司领导的支持。

第十六条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与之合作的院校和培训机构交流见习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要制订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见习人员的待遇有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与见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员工中广泛宣传见习计划,并鼓励员工参与。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万平台上发布见习计划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向见习人员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见习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见习协议
第一条见习人员应当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期限、薪酬标准等。

第二条见习协议应当由见习除人事部门、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签订。

第三条见习协议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见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见习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第三章见习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见习人员的工作效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表现,及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见习管理档案,对见习人员进行全面评估。

第四章见习评价
第四十一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应当接受公司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态度等,对见习人员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见习人员。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为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见习转正
第五十一条经过评价合格的见习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提升机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见习转正制度,明确流程和标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见习人员的录用结果。

第六章见习奖励与惩处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见习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纪行为给予惩处。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公正、公平对待见习人员,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所有。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见习人员是指公司供职在其单位见习人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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