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食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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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多样化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政策,促进各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保障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民族食堂是指供应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特色菜品的餐饮场所。
为保障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特色的传承和发展,规范民族食堂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少数民族饮食卫生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区设立的少数民族食堂。
第四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坚持“保留-发展-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的特色,维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饮食文化。
第五条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传承是我国饮食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饮食文化传承的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饮食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少数民族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少数民族食堂的运营,促进其发展。
第八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积极与文化企业、旅游服务企业、饭店、农家乐、乡村旅游等各类文化服务与旅游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合作,建设多功能的文化旅游交流平台。
第九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积极参与文化类、美食类和旅游类相关比赛或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设立专门的饮食文化传承人或饮食文化专家,充分发挥其在菜品研发、制作及传承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尊重并维护少数民族餐饮文化及习俗,保持原汁原味的传统菜品。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维持高品质,并确保菜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制定科学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和销售流程,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十四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经营规范的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和管理,防止价格欺诈、食品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科学且合理设计餐厅环境,突显少数民族风情,提高就餐体验。
并对进店的少数民族风情植入如音乐、服装等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在每张就餐台上设有少数民族醒目文化宣传展示品,由各少数民族食堂经营的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等,向广大消费者传统和历史文化。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精心安排餐厅的布置,体现少数民族特色,提供特色风格的服务。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制定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和卫生的认识和素质,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保证食品源头控制,提升食品
加工和销售操作规范化、食品卫生安全保证能力。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认知。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做好食品安全标识,动态及时公布核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意识。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制,对食品加工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及离职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保持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投诉、投诉处理、客户服务反馈制度,并添制客户投诉簿。
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和完善运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协调、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定期自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第三方机构的食品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服务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达到规范、科学和人性化。
第二十八条少数民族食堂应注重宣传和推广,及时更新网站和微信等平台内容,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手段和商务推广合作,扩大和提高知名度。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含义文化的体验,包括民族特色的餐具、服饰、音乐及舞蹈表演等多种形式的文化艺术表演。
第三十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组织开展一些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增进活动以促进多个少数民族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一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的宣传方式共享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促进少数民族食堂和相关行业共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掌握消费者满意度,并依据评价意见改进服务。
第四章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自我监督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对自身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食堂的监督检查,对食堂的规范化、科学化经营进行考核,并择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营者要在食堂内明显位置张贴食品安全风险提示标示,提醒顾客注意检查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告示导向标识。
第三十六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定期自查和对外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
第三十七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做好舆论风险防范、新闻舆情监控工作,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第三十八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依法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对调查进行配合。
第五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制定和实施从食品安全、文化传承、管理经营诚信等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少数民族食堂的经营者是履行本管理制度的主体,对食堂的经营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并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单位,质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
第四十二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问题质管领导、食品安全负责人可有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当建立少数民族食堂管理责任,为了加强饮食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将管理规范化、机制化、法制化为基本准则。
第四十四条少数民族食堂应用基层党组织和城市文明食堂联席会议共同负责对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质量的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五条少数民族食堂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账簿、档案、记录齐全、存储条件良好、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少数民族食堂应对员工定期健康检查,对患有一些较严重传染病如甲型流感、痢疾、肝炎等疾病的员工在病愈入职或离职时要进行复查。
第四十七条少数民族食堂对食品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食堂的营利、消费者满意度及卫生等方面进行内部评定。
第四十八条少数民族食堂为尽快实现对少数民族差异化文化的传承及发展,每年应当全面发掘与申报优秀传统文化活动示范实验单位。
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食堂应监控和总结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相关活动的情况及人才阵地的情况;比如扶贫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向社会发送关爱。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一条应保护好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消费者的权益,建立交叉机构,提高民族饮食文化传承观念。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食堂,一律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少数民族食堂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业组织和食品行业,指导及协调基层党组织和城市文明食堂联席会议共同对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质量的监督和责任。
二、对少数民族食堂的设立应保持良好的交流与协作关系,共同维护本地区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特色,保障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权益。
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食堂年度工作总结和各项工作规划的监督,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在食堂内明显位置张贴食品安全风险提示标示,提醒顾客注意检查食品卫生风险提示告示导向标识。
五、对于少数民族食堂在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予以表彰与奖励。
六、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少数民族食堂的经营行为进行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七、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预防、协调及处理。
八、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民族传统文理化特色活动的情况,并向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民族饮食文化传承的重视和认知。
九、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少数民族食堂食品卫生和安全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十、每年应对少数民族食堂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情况进行内部评估,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特色传承和发展质量的监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