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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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目的:根据《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卫
生厅关于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制定本制度。
细则:
1.药品采购基本原则
1.1临床必需、安全有效。
确保选择药品、引进新药、自主采购药品等均须遵循临床必需、已知临床使用效果好且不良反应少的原则。
1.2质优价廉、特色优先。
坚持药品供货商信誉好、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品种优先和专科用药优先原则。
坚持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优先原则。
1.3专家评审、公开透明。
确标选择的药品目录、引进新药的目录、自行采购药品的目录等需经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的候选确标目录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院内网进行公示和公开。
2.工作程序及要求
2.1药品确标
药品确标指本院根据“一品两规”及抗菌药物品规数限定原则,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选择本院药品及本院上一轮招标
采购周期已在使用的中标药品,而在本期招标采购中未中标需要重新
确定同化学通用名同剂型目录下其他中标药品的行为。
本院药品使用目录中的药品在本期招标采购中仍中标的,除违反确标原则的药品外,原则上为本院续用药品。
确标程序和方法:
2.1.1建立确标评审专家库。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各临床科室推荐的业务强、素质好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为专家库成员。
2.1.2抽取确标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15人,
由医院监察室在评审会前两小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的比例不超过评审专家总数的1/3。
2.1.3召开专家评审会。
以本院目前长期采购的药品使用目录为依据,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未中标药品的候选品种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为同意票数不少于投票总数的2/3方可有效。
不得事先进行筛选。
2.1.4确标药品目录的审核确定。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经过专家评审的候选确标药品目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确标品种。
无正当理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不得否决或调整候选确标药品目录,如要变更,须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
紧缺药品、低价药品可以在省供应紧张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中自行及时调整采购,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2.2新药采购。
按照《医院药品引进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3药品自主采购。
药品自主采购指采购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外药品。
自主采购必须遵循临床必须、无可替代的原则。
临床科室填写自主采购申请表,经药剂科、临床药学室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药库采购员报市及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同意后方可采购。
2.4建立工作台账。
药剂科负责建立药品采购工作台账,详细记录编制用药目录、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变更候选确标药品目录、变更确标药品结果、新药采购申请和自主药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信息。
2.5药品采购公示与公开。
建立药品采购情况公示制度,及时将医院用药目录、候选确标药品目录、候选确标药品目录变更的原因和确标结果(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生产企业以及中标的同通用名、同规格的不同企业最低价产品信息)、申请采购新药人员及申请理由、引进新药目录、临时采购药品、自主采购药品等相关工作情况在本院院内网公示。
2.6纪检监督。
医院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与监督本院的药品采购工作,重点监控遴选确标、引进新药、自主采购药品等行为,并受理和调查处理各类药品采购相关投诉举报。
3.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并执行,解释权归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