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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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2.20
•【字号】冀建市[2008]82号
•【施行日期】2008.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建市〔2008〕8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改进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4]456号)的实施情况,省建设厅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查的规定
投标资格审查中,应当设定对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守信用情况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进行审查的内容。

并以国家和我省颁发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荣誉、称号为准。

对省重点支持的10家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评标控制线
(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报价分别以其报价平均值(超过6家去掉
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价平均)的96%-98%作为评标控制线。

(二)评标控制线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照。

在对商务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控制线的报价进行书面询问和评审。

三、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500万元的下列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
2、普通商品住宅、厂房、仓库;
3、办公楼、教学楼、病房楼等普通公用事业建筑工程
4、普通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及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合理低价中标的方法,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包括下列两种方法:
1、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施工工期在300天以内且合同估算价不超过300万元的,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审投标总价的方法。

通过算术平均确定投标总报价的合理范围,确定合理范围内的投标报价次低或最接近加权平均值的一定比例(96%-99%中的一个数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2、对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对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方法一:从最低投标总报价起评,确定经评审投标总报价不低于成本,合理最低总报价投标人为中标人。

方法二:剔除最低投标总报价,从次低投标报价起评,确定经评审投标总报价
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
依据评审程序和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的费用之和,超过总报价的一定比例(为3%-5%中的一个数值),视为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

四、关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规定
(一)综合评估法评审,商务标分值不得少于总得分的60%,技术标分值不得超过总得分的40%。

对于商务标评审,总报价分值权重不超过商务标分值的40%,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不低于商务标分值的50%,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值权重一般占商务标分值的5%-10%。

(二)各分部分项分值按照该分项合价的平均值(有效投标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值计算)占全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用平均值的比重进行分配。

(三)对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应注重新科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节能降耗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环保措施的评审。

应当对企业上一年度获得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荣誉进行评分,该部分的分值应为技术部分的6%-10%。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评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修正,对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进行询问。

2、对低于评标控制线或可能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报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进行比较、分析和书面询问;认定低于成本的综合单价;确定综合单价的评分基准价。

3、废除投标总报价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文件。

4、对商务标投标报价部分进行评分。

(五)确定投标报价评分基准价,可从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
方法一: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和投标总报价中,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合理最低者为评分基准价。

方法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和投标总报价中,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合理次低价为评分基准价。

方法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4%-8%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5%-10%的价格为评分基准价;投标总报价,确定经评审不低于成本,且不低于评标控制线的2%-5%的为评分基准价。

确定评分基准价应遵循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高于评标控制线20%的,或在15%-20%之间被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正常报价的,以及低于评标控制线30%的,应被剔除后重新确定评标控制线。

措施项目报价高于评标控制线20%以及低于评标控制线20%的,应被剔除后重新确定评标控制线。

评标控制线只重新计算一次。

(2)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主要材料,投标人综合单价报价中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10%(以工程所在地最新一期《造价信息》价格为准)或综合单价低于评标控制线15%-20%(此值可依照工程当地价格水平和工程实际确定)的综合单价应被认定低于成本。

(六)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的认定
依据评审程序和要求,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的费用之和,达到下列标准的,视为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

1、采用第一、二种确定评分基准价的方法评标的,超过总报价的5%-8%;
2、采用第三种确定评分基准价的方法评标的,超过总报价的6%-10%。

五、关于评审的有关规定
(一)税金、规费、劳动保险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未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计费项目、计费基础和标准、价格计入投标报价,低于规定标准或数额的,投标总报价将被认定低于成本。

国家及我省没有规定计费标准的以及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暂定金、暂定价格和风险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不得低于当地造价监督机构颁布的指导价的10%,否则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和规定,认定该项报价低于成本。

(三)评标委员会应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报价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

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
2、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
3、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出现低于评标控制线标准或者可能存在措施不可靠的投标人进行书面质询。

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替代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应当客观准确。

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量;不得将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明确约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的差值超过5%(包括5%),超过部分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与招标人招标时给定的工程量不符的,可按规定调整综合单价外,并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及项目描述应当明确、完整。

对于工程建筑面积、模板面积等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并说明编制和测算依据;对于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包含面层和主要材料等内容,工程量清单项目描述应清晰准确。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种类和幅度,并给定风险费用比例或具体额度。

超出风险费用包含的风险种类和幅度的部分,应当约定调整和结算方法。

(四)招标工程项目,存在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的,投标报价中应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计取标准不得低于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的4%和材料、设备价格的0.6%。

(五)投标人发现最高限价(拦标价)明显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成本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或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招标人应对存在的数量差错应主动修正。

招标人拒绝修正的,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认可的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经审核招标人最高限价(拦标价)存在投标人反映的问题的,审核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存在投标人反映的问题的,审核费用由反映问题的投标人承担,并承担招标人由于招标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

(六)投标人应当将列明投标工程名称的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复印件或投标保
函(投标担保书)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核实。

(七)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应当使用我省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订立工程合同。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所确定评标办法的示范文本,由省招标办负责制定。

(十)现行有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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