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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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5篇范文)
第一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
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
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
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
可造
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
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
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
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
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项目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
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引用文件:
《劳动卫生预防职业病学》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二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
1、管理机构
办公室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2、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1、管理内容
(1)办公室组织全公司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粉尘
较多的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3)安全生产部应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2、管理要求
(1)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2)接触粉尘较多的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3)粉尘较多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
由公司工作目标职责考核小组负责监督与考核。
第三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度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卫生控制目标: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
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高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YZHX/ZD(ZYJK)-023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护规程,细化职业病管理及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职工
二、职业病管理规定
1、生产科各级领导与安环科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2、生产科各级领导根据职业病体检数据,负责对职业病超标的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息。
3、生产科各级领导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设备的例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岗位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4、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对不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员工,经查实后(5张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罚单配照片证据/年),公司有权拒
绝其享有的权利或予以相对应的处罚。
5、生产科各级领导、安环科、行政办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在岗职业安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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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环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每年两次的职业健康检查(非有害作业人员每年一次),生产科领导需积极配合体检工作。
7、各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8、安环科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突发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9、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10、各部门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生产成本。
11、生产科各级领导安排好员工工作时的饮水问题。
安排轮岗、兼职或专职人员打扫员工临时休息室,并定期检查员工临时休息室的卫生。
生产车间禁止放置食物与饮品,更不可在生产车间进行饮食行为。
12、生产科各级领导安排并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员工每日工作前的职业病防护是否达标;②员工在每日工作中是否有职业病防治违规行为;③就餐时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进行;④下班前是否进行场地清扫与个人卫生;⑤环保设备运行是否存在异常,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保养;⑥应急药品与防护工具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在有效期内及检测期内;⑦发现其他关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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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品佩戴与个人卫生
1、各工艺岗位防护用品的使用标准为该工艺岗位员工每月最高免
费发放数量,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可交旧换新。
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若员工实际使用数量高于标准发放数量,员工仍可向公司申请领取防护用品(经分管副总同意)。
2、防护用品佩戴方法:口罩佩戴必须遮住口、鼻,以离眼睛下1-2cm为标准,保持口罩每日清洗一次(非清洗类口罩,不得清洗)。
口罩、手套、围裙、袖套破损后严禁再使用。
工作服穿戴必须整齐、整洁,除脸部部分皮肤外,不允许有其他部分皮肤直接暴露在外面。
工作服确保每日交公司洗衣房清洗,严禁工作服带出厂外,防止二次污染。
3、防护要求及处理:各工艺岗位员工进入本岗位车间,必须佩戴相关的防护用品;非本岗位人员进入车间需佩戴口罩、穿戴工作服、工作帽,若进行长时间实际操作,需按该岗位佩戴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发现防护用品佩戴不正确并进入车间者,车间当班主管应立即要求其离开车间。
4、个人卫生:
(1)员工禁止留长指甲,任何临时性离岗都必须先洗手,及时清理指甲内脏物。
(2)女职工在工作时间须将头发套在工作帽内不得外露;男职工提倡短发,不得留长发、胡须。
(3)员工就餐前,应除去所有防护用品,洗手、臂、脸、头部,扬州市华翔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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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保证清洗干净。
(4)员工在生产区域如需上厕所,应除去所有防护用品(工作服、雨鞋除外),并洗净双手后方可入厕。
(5)员工应按规定时间洗涤和更换工衣(帽),员工劳保用品按公司要求穿戴,工衣、工帽、口罩、鞋袜保持干净且无破损。
(6)员工每天下班后必须在公司浴室洗澡,洗澡时必须洗头。
(7)员工饮水杯和饮水柜必须保持清洁干净,饮水杯严禁置于生产区域,严禁携带食物、饮料、私人物品及包裹进去生产区域。
(8)厂区内除临时休息室外,其他区域严禁吸烟。
在临时休息室内吸烟前请先清洗手脸,注意防止铅尘随吸烟动作进入口腔。
(9)不允许将工衣穿、带出厂外,一律在公司洗涤,工衣和自身衣服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10)严禁用手套、袖套、围裙擦脸,不允许让手套、袖套、围裙与头发接触。
(11)提倡“五勤”: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工衣工帽、勤剪指甲。
四、稽查与奖惩
1、各车间主任、主管随时检查员工个人卫生情况;安环科督察人员不定期抽查,每周不少于五次,职业卫生管理员不定期抽查,每周不少于三次。
以上人员在每周部门或公司例会上汇报上周对职业病防治和卫生的检查情况。
2、个人卫生处罚原则与措施:①所有处罚必须遵循有证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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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证据可以是被处罚者签名认可的《职业卫生检查记录表》或是被处罚者违规时的照片;②违反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卫生11条规定;③稽查人员按照视情节严重性,有权予以“警告”、“严重警告”、“10-100元/次的罚款”;④针对屡劝不改、顽固对抗者,经公司经理会研究后,可以作开除处理。
3、公司经理会每月经行一次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由公司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进行,对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者,职业卫生检查连续二次优秀的部门、科室、车间或员工,给予100元奖励,全年优秀者奖励500元。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安环科负责编制,解释权归安环科所有。
2、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础,未涵盖的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准。
3、本制度附件:《职业卫生检查记录表》
4、本制度从发布之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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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8日
第五篇: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
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安全科、生技科、综合办、劳资科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冶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生技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2)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3)劳资科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臵,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4)综合办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
二、职业病防冶
1、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招收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4、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科、综合办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
三、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2、冶疗规定:
⑴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⑵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