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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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法
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火灾,是指有明火燃烧、自燃、发生爆炸或者不明火焰的燃烧现象,以及其他有关烈焰和高温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所称重大火灾事故,是指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第四条本法所称火灾危险物品,是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等特性,可能引发火灾、爆炸或者加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物品。

第五条本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居民、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消防规划和建筑设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综合规划,明确消防工程的规模、布设、建设时限和投入计划,并按照建设项目的需要,建设符合消防要求的物业服务设施。

第七条投资建设、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行业和场所,应当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第八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第九条投资建设、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消防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条单位应当在建设、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依法向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机构不予审查,但是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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