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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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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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唐山市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平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境内水体实施分类治理,深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努力实现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疏堵结合;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激励考核;坚持科技创新,注重技术落地,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开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到2030年,法制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
成,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第一阶段目标(2016年至2017年)
重点河流湖库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国家和河北省考核断面水质实现达标,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进一步改善。
其中:大黑汀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Ⅱ类标准,潘家口水库稳定达到Ⅲ类标准,滦河滦县大桥和姜各庄断面水质2016年起达到Ⅲ类标准,陡河涧河口断面水质2016年起达到Ⅳ类标准,遵化黎河(黎河桥)、淋河(淋河桥)、沙河(沙河桥)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还乡河丰北闸断面水质2017年起达到Ⅴ类标准;列入河北省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河流水质逐步改善,石榴河水质于2016年底前达到Ⅴ类标准,迁安三里河水质于2020年前达到Ⅴ类标准;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陡河水库和遵化市上关水库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
(三)第二阶段目标(2018年至2020年)
到2020年,全市重点河流(陡河、滦河、黎河、淋河、沙河、还乡河)国控监测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省控和市控断面水质实现达标;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城市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
(四)第三阶段目标(2021年-2030年)
到2030年,全市重点河流和各县(市、区)建成区水体水质稳定达标,境内主要河流无劣Ⅴ类水体,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
三、重点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唐山实际,工作任务共包括十一方面五十项重点工作。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于2016年底前初步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
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
偿制度。
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坚持空间均衡。
全市重点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唐山市功能分区,确定本区域的产业发展布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到2020年,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4.36%以内。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
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2017年底前,完成唐山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各县(市、区)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
2016年9月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各相关县(市、区)制定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
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
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
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
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
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换。
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市环境保
护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各县(市、区)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各县(市、区)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
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
围绕全市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造纸、轻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
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
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按照河北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的要求,明确我市重点行业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
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制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到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
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入园进区。
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
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关停。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参与)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
制定实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
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
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城市建成区及所有县(市、区)城区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
强化各县(市、区)城区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
合理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运行负荷率已达90%以上的4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丰润污水处理厂、丰南区中水厂、丰南区利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迁安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地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目前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10家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
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19年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6%,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逐一登记在册;2016年6月底前,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
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
开展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试点工作。
到2017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8.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
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
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
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018年底前,完成纳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2019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市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功能为Ⅱ-Ⅲ类的河流环境敏感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
到2019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618个“傍水”村庄为重点,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
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的清理工作,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
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到2020年,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00个。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9.严控取用水总量。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
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对于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59亿立方米以内。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10.遏制地下水超采。
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确需打井的应征得水务部门同意。
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
编制全市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市地下水超采区。
到2017年,实现压采地下水1.2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实现压采地下水3.13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
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
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
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
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
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6.5亿立方米以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
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
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
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全省10%以内。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
到2019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5亿立方米以内。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
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高标准管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
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到2020年,全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以上,全市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在19亿立方米以内。
(市农牧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促进再生水利用。
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巩固关停自备井阶段性成果,凡能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推广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
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