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012.3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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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 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 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 这种法则能
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
反之, 就是不正义的。 他强调 “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 因为我讨论的不
是法律, 而是法的精神, 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
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
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
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
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但是现在我们却太依赖于法律,在我们将要进行立法
, 承载人文的意蕴 , 追问生
命的意义 , 由此而求觉悟与永恒。这种永恒的原动力就来源于法的精神。失去了信仰,我们还有什么?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 不它是的山哲,理见意水味不在是于水,;认至识参事禅物彻的悟表时象,是见很山容只易是的山,,见水但只要是真水正,把这握就其是内参在禅本的质最,高境界也。即精髓, 不 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 然而, 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 便无往而不胜。 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 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 ; 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
, 所以 , 法律随着社会的
变化而变化 , 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
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
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认为, 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
才能进行
各种法律分类。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 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 不同民族、 不同社会政治制度
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 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 同时, 他不仅停留在寻找
这个案件是一个
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
虽然从
法律表面上看, 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 “但是, 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
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 这就是, 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
误中占便宜。 ”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
以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时候,这种对于法律能否产生实效的恐惧和慌乱将会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发生
了动摇,一切的法律活动都将是无根之木,不会焕发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须回归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说生存
方式、生存样式 , 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旨归而展开研究。这也等于说
, 它必须超拔于经验世界或现世主义的有
限性和暂时性 , 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与某种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间建立联系
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 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 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 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但凡高水平的 法官, 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 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 因为总会有败
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 。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 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 ,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
精神。他认为 , 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 ,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
的定义当中 , 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 但又有其独特之处 , 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
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 , 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 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 , 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
翻开《论法的精神》 ,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
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孟德斯鸠 (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 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 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 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 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 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 也 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这部著作, 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 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 《论法的精神》 ,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 “法律 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 关系; 和农、 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 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 也有关系, 法律和它们的渊源, 和立法者的目的, 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
义来说 , 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
, 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
社会之中 , 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 ,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 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 如地
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
, 等等 , 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
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 它与我们同在 , 从摇篮到坟墓 , 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 ,即使在
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 , 也是由法律决定着 , 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 ,美国律师赞恩对此
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
之前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下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某个问题,因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们想象的要大
得多。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
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尽管现在中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极为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我们任意立法的理
由,慌乱无秩序的立法只会造成将来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条条大路通罗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当你
控制整个社会生活。所以有学者惊呼 , 在今天 , 法的统治已变成了法的倾盆大雨了。法律若仅仅被看作是现
世主义的工具性的产物 , 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万能论、法律饥渴症等会让人窒息的法律景观。于是
, 我们
总是不无惊心地看到 , 怀着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们总承受着“法治” (制 )的煎熬和肆虐 , 预期中的法治社会
很明确时, 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 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 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
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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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 瞧!多么省心。 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 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

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 是人类正义的表现, 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 而不是为某
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
他力图
从法律以外, 从历史、 生活、 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 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 神在政治、 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 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 法律的精神实质, 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实际上, 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 首先从宏
理承诺应当是什么 ?,, 借用哲学界的一句话 , 就是“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
焦虑”。
我忽然想到上次读书会我们读到的汪劲老师的书
,该书主要是对于环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价值的研
究。我们之所以要进行这种研究正是要探讨我们立法的主旨,
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
我们的环境立法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
, 应当
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 : 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 , 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 , 因为它是
“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们却仅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
,一切依 *法律 , 一味信奉法律 ,表现出一种
严重地过分法规化的倾向 , 从而最终也沦为了完全工具主义法律 ( 治)观的俘虏 , 大肆立法 , 试图以法律涵盖、
观上讲, 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 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 这种价值观适 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简言之, 在孟德斯鸠看来, 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 法律应是正义的化 身。他的这种思想, 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 还是大
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 , 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 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 , 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 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 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 -- 法的精神。 遗憾的是 , 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 ,但是 , 他提出 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 , 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
财富。
我们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
就是理性 , 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 自然法的效力 , 一不 *权威 , 二不 *强制 , 而是 *人的理性自觉。 法就是这
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 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则认为, “从最广泛的意
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
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 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 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
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 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
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 他作为法官的 “基本信念
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
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
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 : 法律的文明。它表明 :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
果在于 : 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 一方面 , 人类文明的创生、 维系都必须依 * 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
用, 因为只有这样 , 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 , 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
并没如愿地呈现 , 取而代之却常常是法治工具观支配下的暴政与独裁
.
因而这样一种焦虑或困惑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焦虑或困惑
,不如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功效上 --- “法律
本身是一回事 , 法律的真正功效又是一回事” --- 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精神家园的焦虑与迷失 , 一种无根意
识的反思与自我意识 : 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 ?人的可能幸福生活与成功生活有怎样的秘密 ?法律能给人的合
遍联系 , 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
,
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 : 法是对自由的界定 , 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 ; 自由的保证
在于对权力的约束 , 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
; 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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