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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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1
•【字号】青发改地区〔2021〕568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领域监督检查和督导
调研发现有关典型问题的通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今年7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司、振兴司分赴10个省份开展了2019-2020年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在以工代赈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形成的典型问题清单,通报各地,请你们结合典型问题清单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一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地区〔2021〕532号),从严从实,立行立改,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举措、最务实的作风全力抓好问题整改。

二是全面开展以工代赈项目自查自纠和规范提升工作,举一反三,延伸查摆,在全域范围内全面纠偏改正,做好以典型问题为鉴,以典型问题促改。

三是抓好长效机制建设,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培训,建立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常态化监管巡查机制,实现对项目实施县的全覆盖,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附件: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日附件
以工代赈领域典型问题清单
一、项目文件和组织实施中未落实劳务报酬发放具体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 11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对是否能够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子以单列。

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检查发现,山西、安徽、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青海等省份在执行中政策落实不到位,对项目实施主体缺少有效约束。

案例一:青海省互助县、民和县、尖扎县、同仁市部分2019-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未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标准,也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体现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融安县、隆安县的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可研报告中,均未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项目估算(概算)也未对劳务报酬进行单列。

案例三:四川省康定市、甘孜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未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泸定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未在项目概算中对劳务报酬进行单列,甘孜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未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体现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案例四:安徽省太湖县、岳西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未在项目可研报告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太湖县、潜山市、岳西县、阜南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未在项目估算(概算)中对劳务报酬予以单列。

潜山市、岳西县、金寨县2019-2020年和阜南县2020年以工代赈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多为制式合同,未明确组织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贫困户参与工程建设等要求,也无相关独立的用工协议。

案例五:重庆市石柱县悦崃镇水桥村有机水稻灌溉项目估算(概算)、验收资料中,均没有体现劳务报酬情况。

二、以工代赈项目“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等要求未有效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以工代赈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中多次强调,要把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激发内生动力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根本要求,作为谋划项目、安排资金、实施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动员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

检查发现,“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等要求没有严格落实,无法保障“赈”的作用充分发挥。

案例一:四川省小金县木坡乡木龙村以工代赈项目,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中要求“努力提高机械施工水平,在表土剥离、调整田型作业中要求主要采取小型挖掘机”。

案例二:青海省民和县以工代赈公路项目,项目可研报告中要求“必须采用机械化施工方式”。

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未对劳务报酬占比作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要做好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动员工作,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10%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

从2020年度投资计划开始,已明确规定劳务报酬占以工代赈中央资金比例不低于15%。

检查发现,部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向项目实施主体下达投资计划时,没有将国家政策要求传达到项目实施主体。

案例: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及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向项目实施主体转发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中,未对劳务报酬占比作出明确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未及时予以审查纠正。

四、劳务报酬发放存在弄虚作假、虚增劳务报酬等不规范行为
检查发现,部分地方组织群众务工不到位,采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方式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案例一:安徽省大湖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寺前镇乔木寨河堤综合治理工程),工资台账显示共有35人参与务工,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4人均按照140元/天的标准领取了近5个月的劳务报酬。

经电话查访,其中5人表示不了解相关情况、未参加过相关工作。

此外,经电话询问参与工程建设的3名务工人员,反馈实际获得的劳务报酬明显低于工资台账显示金额。

案例二:四川省康定市2019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资台账显示共有65位村民领取报酬,经确认仅有7人实际参与务工。

经与5位村民电话沟通,其中3人表示没有参与务工,但工资台账显示每人发放劳务报酬分别为15000元、14400元、8400元。

旺苍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资台账显示詹某领取劳务报酬23800元,通过电话核实,本人称实际仅领到1425元。

此外,各地工资台账形式各样,身份证号、电话等要件不全,不利于核查,也不利于保障村民利益。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五庄镇大寺沟二村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劳务报酬台账显示该村的张某领取了800元,但电话沟通得知该村民当时在外打工,未参加该项目建设。

同仁市曲库乎乡江龙牧业村乡村道路项目,某村民未参加工程建设,但是台账显示其领取了劳务报酬。

案例四:重庆市彭水县棣棠乡棣棠河大桥项目,工资发放表和考勤表中劳务人员名单不相符,如,2019年12月工资表中向邱某发放了劳务报酬,但在当月考勤登记表中无该务工人员信息。

五、将设备租赁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检查发现,部分地方在劳务报酬发放表中,对携带设备参与务工的群众未区分劳务报酬和设备租赁费用,简单将设备租赁等费用合并计入劳务报酬总额。

案例一:四川省旺苍县一般务工工资水平为200元/天,该县东河镇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张某带运输车辆参与务工,施工方将车辆租赁费合并计入其劳务报酬,按照800-1000元/天发放“劳务报酬”总计2.5万元。

案例二:吉林省通榆县一般务工工资水平为200-300元/天,该县瞻榆镇东关村2020年以工代赈项目施工期约30天,共发放劳务报酬47.21万元。

其中,因东胜村村民刘某带机械设备参与务工,施工方将设备租赁费合并计入其劳务报酬,向刘某总计支付“劳务报酬”4.95万元。

案例三:青海省同仁市2020年道路建设项目、称多县扎朵镇直美村通砂公路工程、甘德县青珍乡公路项目,将设备租赁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六、劳务报酬发放不及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均明确规定,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务报酬发放不及时,影响了赈济效果发挥。

案例一:四川省泸定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工期为当年4月至12月,截至检查时,主体建设已完工,劳务报酬实际仅发放了28%,仍有72%未发放。

案例二:陕西省商南县2019年金丝峡镇小河流城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工期3个月)、丹凤县2019年峦庄镇街坊村乡村道路工程项目(工期11个月)、白河县2020年仓上镇天宝村项目(工期6个月)、离南县2020年以工代赈试点项目(工期7个月),均为工程全部建完后才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

七、存在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风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第
七条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开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案例一: 2019年,青海省分解下达囊谦县以工代赈人畜饮水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1655万元,该县将其中的887万元擅自挪用安排到2017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非以工代赈项目),用以解决当年需财政自筹资金缺口。

囊谦县2017年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总投资1294万元,2017年已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其他专项安排资金91万元,因此造成该项目重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分解下达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第一批投资计划时,分别安排靖西市、那坡县、乐业县、隆林县、都安县、罗城县、大化县中央预算内投资267万元、318万元、317万元、318万元、319万元、317万元、318万元。

在分解下达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第三批投资计划时,以续建名义(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相同)再次分别安排上述7个县中央预算内投资217万元、182万元、143万元、182万元、181万元、183万元、182万元,存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

八、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备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强调,“项目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的新开工项目应有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开工条件”。

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备即已开工建设。

案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2020年以工代赈试点项目(田东县“双高”油茶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未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设等审批以及用地、规划等前期手续。

案例二:河北省沽源县2020年第三批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档案资料中无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由二道渠乡政府出具,缺少行业主管部门
的正式批文或证明文件。

案例三:陕西省商南县2020年试点项目无环评资料;商南县2019年金丝峡镇小河流域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无洪评报告,技术性方案未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石泉县2019年池河镇合心桥桥梁工程项目在计划文件下达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用地预审、环评、洪评等,未落实资金计划下达即可开工的要求。

九、缩减投资规模、调整建设内容、调整使用结余资金,未厦行报批手续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也强调,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

检查发现,部分项目擅自缩减投资规模、调整建设内容、调整使用结余资金,未履行报批程序。

案例一:湖南省桑植县2019年以工代赈项目,批复内容为新建农村道路8.15公里,实际仅新建四级公路3.5公里,未按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批。

案例二: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2019年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新建农村公路7.5公里,实际建设规模仅为6.55公里,未按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批。

案例三:陕西省丹凤县2019年峦庄镇街坊村乡村道路工程项目,项目申报及批复为新建54延米桥梁一座、维修加固35延米桥梁一座,实际新建2座桥梁,未按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批。

案例四:安徽省金寨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批复的总投资为616万元,经竞争性招标后中标价为46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460万元,结余的156万元资金整合用于其它项目,未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批。

十、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有偏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要严格实行以工代赈资金公示制度,原则上应在县乡村三级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履行公告公示制度不到位。

案例一:河北省围场县2020年第三批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县乡村三级公示的信息未包括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和标准;沽源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丰宁县2020年以工代赈试点项目的公示牌,未包括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案例二:山西省大宁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临县清凉寺乡谢家沟村防护堤建设项目、吉县2020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项目,未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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