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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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五)通过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形成验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如不符合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在实地查看工程时,应重点检查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并记录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三)工程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四)工程装饰装修的水平和质量。
(五)工程设备的齐全性和功能性。
(六)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性。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一)通过:表示工程达到了验收标准和要求,可以正式交付使用。
(二)不通过:表示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和要求,需要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详细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和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结论要求,及时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验收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利益为依托,偏颇地作出结论。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细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