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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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例子
2003年在东莞打工的王细东起诉池妙珍要求其支付工伤赔款19000元,本律师接受被告池妙珍的委托后,经审查相关资料发现被告系未经注册的个人运输户,并且原告是于2003年12月之前申请工伤认定的。

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不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亦不属于工伤赔偿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与普通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差异,王细东原评定的十级劳动能力等级并不符合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伤残十级等级的条件。

本律师的上述观点在开庭审理时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经重新评残王细东没有达到十级伤残,法院最后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余元。

同样在深圳打工的蒋洪因工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为七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纠纷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蒋洪的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额只裁决给付蒋洪赔款43741元。

本律师接受蒋洪的委托,发现当地社保部门给蒋洪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0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之前的相关法规,蒋洪的赔偿额应当以当地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本律师代理蒋洪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蒋洪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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