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66民用航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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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CCAR-66R1执照类别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 格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 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CCAR-147部培训 –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May 2012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执 照机型部分、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方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笔试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行, 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 他改装工作的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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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基础部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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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机型、项目部分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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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有效期 五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 五年; 保证执照和资格证书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 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和资格证书有效性的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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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管理模式
民航总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 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 工作
考官中心作为民航总局飞行标准斯在执照管理方面的技 术支援机构,承担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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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CCAR-66R1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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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类签署 按照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定期检修以及结合检修进 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按照CCAR-43部的规定,对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 准其恢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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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CCAR-66R1执照类别;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执照、资格证书的管理模式;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签署 执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执照、资格证书的义务 等效安全/罚则/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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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警告或暂扣3至6个月或者吊销执照 (见书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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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规定
执照认可 持有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u人员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的,需 要 民航总局认可的,按照民航总局与该执照或者资 格证书颁发国或者地区的民用航空当局签订的协议执 行。 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按照国家 体育总局航空体育运动适航委任代表组的规定办理体 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CCAR-147部培训 –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May 2012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 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 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 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 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 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 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的批准。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 执照基础部分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监考以及执 照机型部分、执照项目部分的签署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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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的考试
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考试大纲进行。 考试方法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口试、基本技能考试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笔试、基本技能考试 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笔试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获得签署后,可对执照签 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中国民航大学工程技术训练中心(E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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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具有II类签署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按照CCAR-145部放行, 按照工作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定期检修和其 他改装工作的TTC)
民用航空法规和维修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