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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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
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
•【字号】宜府办发〔2015〕29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
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9号
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市公安治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公交运营、户外广告经营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系统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第八条供电、供水、通信和电梯维护等相关企业,应当保障快速公交的供电、供水、通信和电梯的正常运行,确保快速公交运营单位正常运营。

第九条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卫生、乘车秩序、治安防范等管理工作。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维护快速公交沿线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划用于设置快速公交运营标志、标牌的站牌、指示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挖掘快速公交专用道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挖掘。

第十二条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站台;
(三)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时,除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外,一律不得超车;
(四)需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进入所需车道行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乘客乘坐快速公交车辆,应当遵守《宜昌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
(二)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
(三)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离站;
(四)禁止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
(五)服从站台管理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十五条执行运营任务的快速公交车辆,按核准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
行驶;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环卫作业车辆按规定的作业时间,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快速公交车辆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时,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的其他车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疏导其他社会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道路疏通后及时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遇突发事件影响道路通行或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通报情况,快速公交车辆、其他车辆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

第十八条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

第十九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除站台区域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禁止停靠各类车辆。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的其他车道内,除经批准设置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及快速公交站关闭期间的城市公交车临时停靠点以外,禁止停靠各类车辆。

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及环卫作业车辆在规定作业时间内作业时,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限制。

第二十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及沿线其他车道、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及站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坏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二)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流浪乞讨等;
(三)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及在人行横道线以外穿越机动车道;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机动车道及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广告、悬挂物品等;
(五)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六)其他影响设施使用和道路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警备、公安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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