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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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荆政办发[2013]52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7月30日荆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3号)精神,设立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正县级机构,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实行大科室体制。

整合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成立人事监察室(机关党委)。

(二)实行大执法体制。

整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直属监理站、
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分局监理站、市环境保护局沙市分局监理站、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开发区分局监理站、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站,成立市环境监察支队,挂市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站牌子。

(三)实行大监测体制。

整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分局环境监测站,成立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四)实行大宣教体制。

整合市环境信息管理中心、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成立市环境信息宣传教育中心。

(五)统一人事财务事权。

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由局机关统一管理,下属事业单位不再设立人事及财务内设机构。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上级减排目标责任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七)加强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执法、环境应急与信访职责委托给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九)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地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市内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定、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
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

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

指导各地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督察、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归口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规划财务室。

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

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监督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管理,以及自身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人事监察室(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规划、政策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和后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市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与验收工作;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五)总量科技监测科。

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提出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建议;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计划;负责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承担环境保护外资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承办我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负责建立和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写和发布荆州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环境监测数据技术仲裁。

(六)污防辐射管理科(法规政策科)。

组织拟订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的预审工作;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噪声、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机动车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
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和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所属事业单位规定
(一)设置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为副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内设办公室、综合技术室、质量控制室、现场监测室、分析实验室、辐射监测室、自动监测室,核定事业编制60名(省定编制40名、市定编制20名)、过渡性事业编制9名,其中:站长1名,改革过渡期设书记1名,副站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员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改革过渡期设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负责市级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限期治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为社会提供委托性环境监测和科技
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工作,承担辖区内跨界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仪器的验收、比对和质控考核;开展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和全市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编制全市辐射环境质量公报。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设置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挂市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站牌子,为副县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内设综合科、信访应急科、荆沙大队、开发区大队、县市大队、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大队,核定事业编制48名、过渡性事业编制2名,其中:支队长1名,改革过渡期设书记1名,副支队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员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市环境监察制度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辖区内市级以上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制订并监督实施;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承担市区范围内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指导县(市)环境监察工作,对全市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稽查;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工作,调查并参与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源、辐射装置、固体及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设置荆州市环境信息宣传教育中心,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6名、过渡性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环境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负责市级环境数据库的建设管理;承担市环境保护局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级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的开发、管理和运行工作,指导县(市)环境信息业务工作;执行上级下达的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计划和任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日常宣传报道、环境新闻发XXX重大环保活动的组织宣传;负责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各项绿色创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设置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分局,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5名、过渡性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设置荆州市环境保护局沙市分局,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5名、过渡性事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设置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5名、过渡性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荆州市环境保护局荆州分局、沙市分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辖区内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等工作;负责辖区中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参与辖区内环境监察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污染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辖区环境保护项目申报,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完成市环境保护局和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设置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核定事业编制5名、过渡性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专项规划研究;承担全市大气、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要素和生态保护综合研究;开展环境质量及生态发展趋势研究;承担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制定的基础技术支持研究;承担污染减排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技术咨询服务;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附则
原批复的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文件同时废止;本文件中所核定的过渡性事业编制随人员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规定,在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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