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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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
更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众参
与原则,尊重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坚持保证工期、质量、安全、效益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项目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资源、绿色
低碳、环境友好原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等全过程
的统筹协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信息公开和监管,建立健全
风险评估、技术审查、质量检验、安全监测等机制,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坚持立项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前等不同时段的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进行合理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经过完整的程序,包括变更需求
的形成、变更方案的制定、技术评审、技术协调、审查批准、变更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
效益显著、安全可靠等原则,不得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设立
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建立变更档案,对变更过程、变
更方案、变更结果等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参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落实主体责任、产生
效益责任、安全质量责任等制度,全方位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评价标准
和评价方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变更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指导和支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管理
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应强化信息公开和集体参与,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协商,确保项目变更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并破坏原有工程结构、影响原有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承担变更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作合法、透明、公正和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13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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