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绩效目标考核记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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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绩效目标考核记分办法
绩效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
其中,职能目标基础分为80分;综合目标10分;运作机制10分;另设加、扣分因素和否决因素等。
1、职能目标的考核
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的给基础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1)、量化目标的考核
(a)、以绝对数下达的目标
该项目标得分=基础分×实际完成数/目标任务数
(b)、以百分数下达的目标
该项目标得分=基础分×(1+实际完成数-目标数)
(c)、以百分数下达的控制目标
该项目标得分=基础分×(1+目标数-实际完成数)
(2)、非量化目标的考核主要依据工作实绩,核对资料。
(3)、有时间限制的目标,超过时限要求完成的,按该项基础分值的50%计分;若超过时限要求,到年底仍未完成的该条目记为零分。
2、综合目标的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
领导班子建设目标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社会稳定工作目标由区委政法委和区群工部、
区信访局负责;
3、运作机制的考核
工作协调程度和工作效率目标由区直部门和镇(办)互相评估;
党群部门服务对象评议由区目标办负责;
政府部门、镇(办)民主评议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
区主管领导评议由区委、区政府各主管领导负责,对其所分管的部门以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优秀比例最高不超过25%(优秀等次得满基础分,良好等次按基础分的80%计分,一般等次按基础分的60%计分,较差等次按基础分的40%计分)。
4、加、扣分及一票否决因素
(1)、加分因素
(a)、争先创优及获奖加分
各责任单位整体工作或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省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级(市委、市政府)、区级(区委、区政府)表彰(以文件、证书、奖牌为准)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如果上级因某项工作而集体奖励区委、区政府的,以具体承办该项工作的责
任单位为加分对象;如果此项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以主要完成单位为加分对象;同类项目在区级以上均获表彰的,按最高级别最好名次加分,不重复计算。
加分之和最多不超过5分。
提供的获奖证件必须是2008年1月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
(b)、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临时性工作和区主要领导批示件,按要求和时限高质量办理的予以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该项工作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2)、扣分因素
(a)、政府部门、镇(办)被效能投诉成立一次扣一分,扣满5分为止;效能投诉如整改不到位,累计扣分,成立一次扣一分,扣满5分为止。
该项工作由区效能办负责。
(b)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临时性工作和区主要领导批示件,未按要求和时限办理的予以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0分。
该项工作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
(c)、各责任单位受到区级(区委、区政府)、市级(市委、市政府)、省级(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以文件为准)的分别扣2分、3分、4分;受到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以文件为准)的,直接取消评先资格。
此项工作由区委办、区政府办负责收集登记提供。
(d)各责任单位按照上目办【2006】3号文件要求,在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网上报送中,每少报或晚报一次扣0.5分,
扣满5分为止。
(3)、一票否决因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a)、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
(b)、责任单位整体工作或单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确属部门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力的;
(c)、弄虚作假,提供假凭证,查证属实的;
(d)、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5、有关目标项目的认定
(1)、凡涉及经济指标的认定以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2)、涉及“一票否决”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区人口计生委认定为准;安全生产工作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区委政法委认定为准;环境保护工作以区环保局认定为准,节能减排工作以区节能减排办认定为准;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区政府新闻办认定为准。
(3)、区考评组不能明确认定的项目,由区目标办统一汇总,提交区考评委统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