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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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如果因标的的转让 而消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例外,海上保险仅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具 保险利益。7源自3、对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限制
❖投保人或保险人存在于特点财产之上的可 报利益是一种有限的利益,这种限制不是 表现在对投保金额大小的限制上,而是表 现在保险人对赔偿金额的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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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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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 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 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 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 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 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 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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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确定的利益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现有的 预期的 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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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原则及作用
(一)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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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二)在人寿保险中的应用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女会计赵某为其公公投保简身险若干份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孙子即赵某之子
的投保人不是因为违法才危险,而是因为危 险才违法! ❖遂判决如下:给付保险金给女孩之父母; 对保司处以罚金;处理该司承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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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的意义
❖本例说明,可保利益固然是投保人本人能 否投保的资格条件问题,但最终决定其保 险行为(投保---理赔)的对可保利益的审 查---把关责任却属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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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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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由于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 具有即可,此后婚姻关系的变化并不影响 保单的利益及其有效性;且父母双方对未 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也不因婚姻状 况变化而变化,故而最后协议---判决如下: ❖由赵某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以孩子名义存入银行; ❖存单由赵某保管,待孩子成年后交给他支 配使用
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区 别
(二) 对可保利益时效 的要求不同
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 强调后者)
人身险—–投保时
(三) 确定可保利益价 值的依据不同
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 与缴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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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女会计赵某为其公公投保简身险若干份, 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孙子即赵某之子。 在保险期间,赵某与被保险人的儿子离婚, 受益人判给赵某原丈夫抚养。离婚后赵某 仍照常缴纳保险费。又一年后,被保险人 身故。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而其原 夫也提请给付。请问如何决断?
保险标的:
船舶 运费 货物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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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 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 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 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 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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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买卖双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划分 标准。 Trade Terms:EXW,FOB,CFR,CIF……
❖2、可保利益原则同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买卖双方仅有 一方可提出赔偿请求。
❖3、可保利益原则在海上货运保险中的特 点(即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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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1)财产所有人 2)收益权或预期收益权 3)财产的受托人 4)财产的保证人 5)连带责任 6)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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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存在时间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 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是发生保 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 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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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一护士为其三岁的外甥女投保了定期死亡 保险,受益人为该护士。在保险期间该护 士通过医学手段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法庭 判决谋杀罪成立。小女孩的父母状告保险 公司并要求保险给付
❖请分析保险公司之面临的命运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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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为:小女孩系未成年人,只有其监护人
即其父母(或经其父母同意的其他关系人)才具 备可保利益并可为其投保死亡类保险。本案中保 险公司出售保单给不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成 为被保险人被杀害的强烈诱因和事实上的近因, 保险公司存在严重失察之责,出具这种保单就违 反了保险人的义务:出售保单给不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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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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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是投保 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 系。
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间的联系与区别:两相不同又相 互依存;可保利益基于标的又高于标的,它是要为之 保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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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 险人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 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具有婚姻关系和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雇佣关系、 债
权债务关系)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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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人寿保险合同: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是 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保险金的给付,不以受益人是否具有可保 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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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
(一) 来源不同
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 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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