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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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怎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概念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
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这⼀规定,即为有过失;
2、未尽到必要说明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3、违反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
第三,从其性质上看,构成医疗事故过失⾏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其违法性表现在医务⼈员的医疗护理⾏为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义务。
第四,从时间上看,必须发⽣在医疗活动中。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的后果。在医疗活动中,是医疗事故发⽣的时间特征。相反,在医疗活动之外,均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从产⽣的后果上看,须造成患者的⼈⾝损害。
医疗事故所侵害的是患者的⼈⾝权。因此,只有造成患者的⼈⾝损害,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必须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六,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发⽣的原因。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医疗过失的认定⼀样,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即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为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即应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于医疗⾏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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