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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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号】湖政办发〔2013〕171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
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则
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第五章公共采购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湖州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乡镇(含街道,下同)延伸,规范乡镇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预防腐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及其所属单位、村(含社区,下同)级组织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运作应当遵循管办分离、有效监督、统一管理、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四条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或招管办)负责指导、监管本辖区内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的县区,由县区政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各乡镇负责管理本辖区规定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乡镇应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根据区域特点、经济发展状况、交易项目总量等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乡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本乡镇所在地有固定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长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归口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制订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监督制度,审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细则和操作规则;
(二)指导和协调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三)监督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规定进行交易活动;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
(五)指导村级小额工程发包和实施。
第七条交易中心是乡镇规定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交易中心负责本乡镇规定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制订本乡镇交易中心交易细则和操作规则;
(二)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根据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或对其他机构编制的交易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四)组织规定范围内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交易中心场内活动秩序;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
(六)指导、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双方签订并督促其履行合同,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纠纷;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经本县区政府统一安排或同意,有关乡镇可以不在本乡镇所在地挂牌设立交易中心,但应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纳入上一级政府指定的场所或者委托其他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则
第九条以下乡镇公共资源的交易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招投标限额以下,乡镇自定最低限额以上的乡镇、村建设、道路交通、水利、土地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修等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监理、代理等);
(二)公共采购项目:乡镇及其所属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乡镇自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村级组织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乡镇自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或村所属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对外交易的:
1.乡镇和村所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2.山场、山塘、水库、鱼塘、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租赁、处置;
3.乡镇所属资产或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股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十条乡镇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进交易中心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
乡镇自定最低限额标准应报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公告、交易文件、合同等参照指导文本编制。
指导文本由各县区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制定。
交易文件指导文本应载明竞标人的资格要求、评分办法(须含诚信分值)、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十二条发包人(采购人)可自主选择委托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十三条发包人(采购人)须严格按指导文本编制交易文件,不得擅自提高竞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提出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所有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区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发布公告。
村级组织交易项目在上述网站和场所公告外,同时需在本村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评标小组、询价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
可选请本乡镇、村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也可从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中聘请全部或部分相关专家,具体组成方案在交易申请中提出,经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
有特殊要求,市县区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市县区公管(招管)办同意,可另行聘请特需专家。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见证公共资源交易双方严格按照交易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违法增加免责条款。
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副本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应做好交易记录,对进中心的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十八条竞标人有相互串通竞标报价、妨碍其他竞标人公平竞争,损害发包人(采购人)和其他竞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取消竞标资格。
第四章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第十九条乡镇和村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和直接发包。
有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情形的,可直接发包,其他须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发包。
第二十条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适宜进行公开发包的项目,经备案后直接发包。
抢险救灾工程可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包,必须经以下程序:
(一)申请核准。
发包人向领导小组提出工程发包申请,申请中须注明拟采用的发包方式和评标小组组成,由领导小组核准。
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二)编制预算和发包文件。
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经村监委同意,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编制的机构编制。
交易中心应协助发包人编制或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发包文件;
(三)公告和报名。
交易中心和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公开发包公告,交易中心可于公告发布日起接受报名,并向符合报名条件的竞标人提供发包文件。
公告时间、报名时间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报名结束后,对取得发包文件的竞标人进行不良行为查询;
(四)公开竞标。
公开竞标在发包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持。
评标小组根据发包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审查所有有效竞标文件,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竞标文件评审,并确定承包人。
报名截止日起至竞标日止不得少于4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
交易中心经发包人同意发出承包通知书,同时告知其他未成交竞标人。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评标小组各评委应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独立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其他评委评审。
评标小组成员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公开发包报名的竞标人不足2家或有效竞标人不足2家,可延长报名时间或降低条件重新公开发包,仍不能满足条件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直接发包。
公开发包转为直接发包的,发包条件不得低于最后公告的发包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己发出的发包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公开竞标日2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发包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的,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直接发包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不得肢解工程,规避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发包、规避在交易中心公开发包。
第五章公共采购
第二十七条公共采购可采用公开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须采用公开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公共采购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必须经以下程序:
(一)申请核准。
采购人向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中须注明拟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询价小组组成情况等。
由领导小组核准后组织采购。
采购人为村级组织的,应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公告。
交易中心和采购人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公开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四)询价。
潜在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提交密封的、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成员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查询和签订合同。
交易中心对拟成交供应商进行不良行为查询。
无限制准入不良行为的,经采购人同意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截止规定时间,无潜在供应商报价,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不少于2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经通知后,仍无供应商报价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但不得降低经公告(通知)的采购要求。
第三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三十一条乡镇所属资产或村级集体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出让、转让等可采用公开竞价、直接出让方式,一般须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以公开竞价方式交易乡镇资产或村级集体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以下程序:
(一)申请核准。
产权人(使用权人)形成交易决定,向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经领导小组核准后进行交易。
乡镇所属集体资产交易应取得乡镇资产管理委员
会(乡镇政府)同意。
村级集体资产交易应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二)资产评估。
产权人(使用权人)确定资产价值和交易保留价。
村级集体资产估价需经村监委确认同意;
(三)公告和报名。
交易中心和产权人(使用权人)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中心可于公告发布日起接受竞价人报名,并向符合条件的竞价人提供交易文件和资料。
公告时间、报名时间均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开竞价。
公开竞价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在交易中心内进行,以多轮公开报价竞争或一次明标暗投的方式进行,最低或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采用多轮公开报价竞争方式的,不得泄露保留价;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方式的,须在交易公告中公布保留价,并在竞价结束后,当场宣布竞价结果;
(五)签订合同。
交易双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报名竞价人不足2人,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直接出让,但不得降低经公告的条件要求,不得低于(或高于)经公告的保留价,否则须经重新公开竞价程序。
第三十四条拟交易产权如有已被依法查封或冻结的、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不清、产权有争议等情形的,不得实施交易。
设有抵押权的,交易前应征得抵押人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上述产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乡镇及有关监督部门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和专项执法监察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情况、标后履约情况、各类交易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同级监察机构的监督。
同时受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监察机构及其他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受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乡镇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其他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领导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工作程序,直接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进程和结果的;
(二)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三)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放任纵容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的潜在竞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五)索取或者收受交易活动相关人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影响交易活动或交易结果的,交易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责令纠正;未按要求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库;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贿赂交易活动相关人员;
(二)提供虚假资料;
(三)与发包人(采购人)相互串通,竞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四)违法违规分包、非法转包限额以下工程;
(五)挂靠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包限额以下工程、出借本单位资质给他人用于承包工程或允许其他人挂靠承包工程。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各乡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等方面的操作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指乡镇、村级组织公共资源权利主体。
本办法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承包人、供应商、承租人、受让人等。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