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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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根据条例属于公共场所的各类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经营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的登记表;
2. 卫生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3.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图纸;
4.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5.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实地检查其环境卫生设施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包括环境卫生设施、饮食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检查。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噪音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卫生宣传等方面。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菌等工作。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卫生设施故障,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应当做好餐具、饮食材料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违反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卫生监督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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