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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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研究工作大纲
一、研究背景
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确立了粤港合作的新思路,并明确要将"大珠三角"打造成为世界上最繁荣、最具活力的经济中心之一。
在2004年举行的第七次联席会议,双方一致认为要发挥区域的经济潜力,必须加强城市与区域规划的协调。
在规划发展及跨界基建的前期研究过程中,粤港双方应就两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发展等,并在双方共同关心和互相影响的领域展开研究。
双方亦成立了"粤港城市规划及发展专责小组" (简称"专责小组"),同意在近期开展"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 (简称"大珠三角规划研究" )。
二、研究目的
粤港澳三方一致认为,今后10至20年,广东要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香港要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以现代物流业和金融业为主的服务业中心之一,澳门要发展成为世界上具有吸引力的博彩、旅游中心之一和区域性的商贸服务平台。
为此,要努力将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大珠三角”建设成为世界上最繁荣、最具活力的经济中心之一,实现多赢的共同目标1。
开展"大珠三角规划研究" 的目的是:在"一国两制" 的框架中,以前瞻性的视野考虑和分析"大珠三角" 的发展方向,藉此制订城市与区域的发展策略;通过协调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城镇及交通的发展,促进区域环境改善,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确保"大珠三角" 的可持续发展;更有效利用三地资源,促进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三地的分工协作、功能互补,通过拓展"泛珠三角" 的发展腹地,提高"大珠三角" 整体的国际竞争力,建设充满生机、活力的世界级城镇群。
三、研究组织架构
(一) 专责小组
主要负责总体统筹该规划研究工作,并对有关工作部署作出决定。
(二) 专家组
专责小组辖下的专家组负责规划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计划;
2、向委托单位提供相关协助,解决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审查及通过各阶段的成果,对研究的质量进行把关;
4、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 被委托单位
负责具体的规划研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规划研究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提交规划研究成果;
2、定期向专责小组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及报各阶段的研究成果,参加由专责小组或专家组召开的会议或向有关谘询机构(组织) 介绍研究情况,并按照专责小组或专家组的意见开展工作;
3、牵头负责规划研究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其他协助机构、国内及香港的相关专业单位或专项方面的专家(例如交通、环保),共同进行研究。
四、研究方法
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简称《珠三角规划》) 的基础上2,通过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和规划理念,前瞻性地研究对"大珠三角" 城镇群协调发展具有长远性影响、对"泛珠三角" 合作产生有力推动的事项。
研究主要以符合"大珠三角" 整体利益及增强区域整体实力为指向,侧重于在宏观层面上对城市与区域长远发展的前期策略性研究以及有关协调
发展机制、近期重点协调工作建议的提出。
研究须考虑已完成或进行中的省、市各相关规划和研究,以及"香港2030" 研究等,并以有关的资料作为研究的基础。
五、研究内容
(一)
现状、趋势分析及总体发展战略研究
深入分析"大珠三角" 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跨界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土地利用等现状,并通过与国际、国内相关区域发展的比较研究,提出"大珠三角" 目前存在的问题,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并研究提出区域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
跨界协调发展研究
开展对粤、港、澳三地邻接地区的跨界协调发展研究,深入探讨港澳与"珠三角" 各城市的合作发展机会;加强三地有关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研究;基础设施项目对三地发展的影响评估,提出协调建设的前瞻性策略;在泛珠三角及珠三角交通规划的框架下,研究及建议如何完善港澳与"珠三角" 城市的联系,例如与城际快速轨道网络的连接,港澳与区内各主要城市、交通枢纽及主要经济活动区之公路、轨道网络的连接;研究三地口岸功能协调以及开发新口岸和通道的可行性3等。
(三)
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及资源保护利用研究
充分评估在制订区域发展策略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一并考虑的各环境因素(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特别是要确定区内各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可承载能力;研究建议的发展方案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并提出所需的环境改善措施、建议等,以缓解发展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明确区内城乡建设的规划指引,切实提高区域内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区域角度提出具有保育价值的"不发展区"4和相关的保育措施;在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估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大珠三角" 区域可再生能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资源利用与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而且不会对区域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立足区域内城市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重视区域内城市防洪以及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
(四)
协调发展的机制与近期重点协调工作建议
研究如何在目前的区域协调机制中落实"大珠三角规划研究" 的成果,提出粤港澳三地城镇群协调发展的机制以及近期(2006-2010年) 重点协调工作的建议。
六、研究阶段
(一) 前期准备阶段
专责小组辖下的专家组负责牵头编制《"大珠三角规划研究" 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工作大纲》),经专责小组辖下的专家组通过后,提交给被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的名单由专家组提出,并报专责小组审议确定。
被委托单位按《工作大纲》要求,提出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框架、费用估算(须列出个别专案的支出,包括不同专题报告、实地调研、搜集资料的支出等)、研究时间表、其他相关研究单位及专家。
粤港双方对被委托单位的建议进行讨论,并起草合作协议书。
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提交两地政府批准及申请拨款,然后由专责小组督导辖下的专家组负责组织展开研究。
(二) 规划研究及成果提交阶段
被委托单位须于24个月内,提交以下成果予专责小组审议:
1、规划研究大纲
按粤港双方同意的研究原则及内容,提交规划研究大纲。
2、专题报告
(1) 现状、趋势分析和总体发展战略研究
(2) 跨界协调发展研究
(3) 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估及资源保护利用研究
(4) 协调发展的机制与近期重点协调工作建议
3、总报告、图集及简本(可供网上发放)
(三) 成果评审阶段
由专责小组将被委托方完成的研究成果报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并进行成果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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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2003年8月5月) 及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2003年12月9月) 。
2 被委托单位须提供清单,详列在《珠三角规划》所搜集的资料(包括人口、GDP、产业结构、出入口值等),及重新整理港澳的数据,编制有关大珠三角的整体数据和资料。
香港规划署亦可统筹和提供有关香港的资料及数据。
在研究过程中如有需要,应加入泛珠三角省份及城市有关数据以作辅助分析。
3 研究应集中制订协调发展的方向和原则,以及找出具备发展潜质的地区、建议发展用途及关注事项。
具体的土地利用、开发及经营模式,可留待更深入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4 "不发展区" 指具有显著环境(包括生态、文物及景观)、土力或其他限制而不适宜作大规模开发的地区。
虽然这些区域已预设不宜开发,然而,若某些发展能有效改善环境及保护资源,亦可因应当地的条件而作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