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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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秩序,防止与减少事故,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承包商等。
第四条安委会承担对本单位死亡事故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条安监局承担对本单位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隐患制造者、重大隐患整顿、整治责任人、人员不安全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第六条本单位业务保安部门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本单位非人身事故、本部门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第七条各单位承担对本单位发生的轻伤事故、查出的隐患、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下列严重违规、违章行为,除按本办法附件相关条款进行经济处罚外,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降级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恢复原职级;合同制员工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因触犯以下条款造成死亡事故与重大人身事故的,对负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助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一)进入空顶、冒顶区、采空区作业。
(二)严格落实连采工作面“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非作业人员擅自进入连采作业禁区。
(三)瓦斯超限作业。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未落实电气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六)水患未除,又无防治措施安排生产。
(七)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
(八)违章带电作业。
(九)未检查周边是否有人,开启车辆或移动、运转设备。
第九条当发生以下事故,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当矿井发生顶板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生产副总工(掘进副总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掘进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当矿井发生瓦斯、有毒有害气体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当矿井发生机电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
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四)当矿井发生主辅运输及设备致人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部门责任人、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当矿井发生放炮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六)当矿井发生火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当矿井发生水灾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当矿井发生其它伤亡事故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或书记、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当矿井安全管理实行分片管理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主管领导、跟班队长、队长、相关科室责任人、分片管理矿领导、安全矿长、矿长、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露天煤矿、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地测本单位比照矿井相关条款落实。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人身事故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划分根据附件5相关条款落实。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