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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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审批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办理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四、办理条件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可编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程序和条件
一、条件:必须是持有燃气资质的本市燃气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到建设局燃气办,地址:市建设局二楼东面,电话:2219884,领取《开设代客充气点联合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好内容。

2、到所在地镇、区、安委会申请同意。

3、由燃气办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进行现场勘察,必需符合下列条例:
(1)营业场所内应设有通风良好、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用空瓶库,供空瓶停放以及实瓶在规定的发瓶时间内的短暂停放;
(2)营业场所内的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相邻场所的间墙应为无门窗的防火墙;
(3)营业场所内电器照明设施全部按整体防火防爆要求敷设;
(4)营业场所内按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销售点应设置在交通方便、消防车辆易于进出之处,不得设置在商业繁华地段、高压电力走廊以及高层建筑和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

销售点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饮食店档等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3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4、由燃气办、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在各自职能栏内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燃气办在法定工作期限内发证。

三、办理流程图
建设局燃气办领取审批表所在地镇、区安委会审核同意燃气办联合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现场勘察符合条件发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标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标准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标准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20年11月19日发布、2020年3月1日实施的《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006年9月29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十届第八十七号公告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治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给站点的许可。

燃气供给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给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给站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照《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治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核发。

县燃气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给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燃气供给站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平安、建设质量的要求;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3、有通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平安治理和经营治理制度;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五、申请材料燃气供给站点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给站点)》4份;2、供给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3、供给站点负责人、平安负责人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职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4、平安治理制度和经营治理制度、供气效劳公约;5、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6、消防平安设备仪器一览表;7、县级以上燃气建设治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给站点平安技术条件审查意见书》;8、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三)有合格的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文件;(四)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的文件;(五)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第八条燃气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依法终止燃气经营活动的;(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燃气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依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三)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企业
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33.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必选
34.抢险点设置列表(复印件1份)必选
35.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必选
36.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必选
37.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1份,如非法人亲自办理需提供)。可选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编号:NH15A823-01
大项编码
小项编码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级事项名称
三级事项名称
颁发的证件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五年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企业依法批准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审批对象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办事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办事指南

附件A: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企业名称:福建××燃气有限公司(公章)填表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福州市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部分由企业填写。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m m)纸。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一、企业基本情况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企业简介福建××燃气有限公司是福建投资集团和福建交通集团合资企业,专门从事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运营。

天然气的最大特点是“清洁”,同燃油车相比,天然气(LNG)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CO)含量减少97%,碳氢化合物(HC)含量减少72%,氮氧化合物(NOX)含量减少80%,二氧化碳(CO2)含量减少24%,二氧化硫(SO2)含量减少90%,且不存在导致人体呼吸道疾病及癌症的苯、铅、粉尘等有害物质。

同时,天然气汽车噪音也比传统燃油车减少了近40%。

省交通集团下属企业闽运公司是我省最大的国有汽车运输公司,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LNG 公交车和LNG长途汽车。

2009年福建省政府决定福建投资集团统一规划、建设全省汽车加气站,省投资集团将这一项目交由我司具体负责建设和运营。

我司作为由两家省属国企积极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共同投资成立的公司,具备了开展LNG汽车加气站建设及经营所需的资金、气源、用户的优势和政策的支持。

我司成立后,承担了福建省科技厅LNG汽车加气示范站建设项目,已建成了××县、福州××路等LNG汽车加气示范站的建设,为LNG汽车加气在全市、全省,乃至整个海西地区的推广起到示范作用。

根据《福建省天然气加气规划》,至2015年,公司计划建设60座LNG汽车加气站,实现年加气能力18万吨,形成一个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及主要高速公路沿线的汽车加气网点,基本满足全省各设区市公交车、出租车及市政公共用车的用气需求。

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行政审批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行政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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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日期: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申办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6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1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12人以上;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务、职称等证明以及人事隶属关系证明。

(四)当地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办理地点和时间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与北二环路交叉口北200米(宿州市规划馆北侧)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区住建局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二、受理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申请材料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4.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6.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7.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办理流程1.事项登记:网上提交申请后到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申请(工作日即时登记);2.受理:市住建局窗口;(时限1个工作日)3.审核:宿州市住建局窗口城建科(时限7个工作日)4.批准: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科长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5.办结:市住建局窗口打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时限:1个工作日)五、常见问题1.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收费:不收费2.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宿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和其他燃气。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包括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等输配系统。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站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企业或者个人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或者工业企业设立向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储配灌装站、加气站、及其他各类气化站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燃气供气站点和代客换气点的,不再申领《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标准

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标准

附件1: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标准一、共同性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3、有稳定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要求;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5、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6、有完善的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7、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差异性标准(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一:表一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

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许可标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其资金、人员、设备的最低标准见表二:表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

企业经理、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新核准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储气罐容量应当在200立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100立方米)以上(不含残液罐),气瓶数量应当在7500只(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2000只)以上。

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选址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瓶装液化气储存站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8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3)销售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液化气实瓶;(4)企业配送瓶装液化气专用车辆不少于2台;(6)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燃⽓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对于燃⽓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燃⽓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事项名称:燃⽓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法律依据:1、城市燃⽓管理办法;2、湖北省燃⽓管理条例
办件类型:承诺时限:5个⼯作⽇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服务程序:窗⼝(审批科)受理——燃⽓办审查资料及经营场所实地评审——分管局长审批——窗⼝(审批科)办结
办事地址: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或执照登记表(复印件);3、验资报告(复印件);4、当地规划部门审批⽂件(复印件);5、燃⽓建设项⽬竣⼯验收(含⼯程建设、设计安装、监检、防雷、公安消防、城建档案等)备案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6、⼚站平⾯图及供应站(加⽓站或⽓化站、调压站)分布情况;7、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8、管理⼈员、专业技术⼈员和操作⼈员职称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其中液化⽓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员和操作⼈员不能少于5⼈(复印件);9、主要设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压⼒容器使⽤证,充装许可证明资料、检测报告(复印件);10、安全事故及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12、从业⼈员参加⼯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3、与燃⽓企业审批相关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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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燃气生产、输配、储存、装卸、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储存、装卸、运输、计量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从事人工煤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生产、净化、储存、压缩、调压、计量和中控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3、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是指通过城市门站
向城市燃气企业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城市高压管道向工业大用户直供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天然气支线管道或城市高压管道向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站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

(1)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复;
(2)有联通天然气长输管线的支线和城市门站。

门站及门站之后的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
规划要求;
(3)城市门站及燃气管网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4)有长期有效的与天然气长输管线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
(5)有燃气输配、储存、调峰、调压、计量、清管、计算机远程监控、自动控制等完整的工艺设施,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1)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次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4、燃气汽车加气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即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压缩天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和“加气站(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同义。

(1)加气站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燃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燃气装卸、储存、压缩、气化、净化、调压、计量、充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

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5、燃气气源贸易企业
燃气气源贸易企业是指通过专业汽车槽罐车从气源生
产地装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运输贸易企业。

(1)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其母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源产地企
业(生产厂)拥有产权、股份,并与气源生产厂签订了长期有效的供气合同;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物流管理人员、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和专职驾驶员、押运员;
(5)有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专业运输车辆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6)有包括车辆设备、物资贸易、交通运输安全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7)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相应的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二)燃气供应站点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
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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