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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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环境监测和评估,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划和实施,以及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源头预防,强化责任,依靠科技,促进公众参与,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加大财力投入,完善管理体系,促进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分解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全面的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确保环境数据的及时发布和共享。
环境监测和评估结果应当纳入环境保护目标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章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划和实施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保持工程的布局和实施方向。
在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平衡,科学选址,精细设计,综合利用有效技术手段。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效益。
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当落实责任,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修复和改进。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力度,组织相关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培养水土保持工程相关人员。
第四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和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实现环境管理的全面覆盖。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促进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财力投入,提高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资金保障水平。
在财政预算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和意见征求机制。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对话和合作,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广泛参与。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人,推动工作的落地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
加强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