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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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2004年2⽉23⽇19:20分左右,某⼩区业主开车驶⼊停车场⼊⼝时,车场值班员⾛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续时,⼀业主⼩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孩,⼩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车前挡风玻璃砸伤。

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孩家长(⼩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
1、物业管理作为⼀个⾼风险⾏业,各项业务涉及⾯多、⼈⼴,直接涉及⼈⾝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和不动产)都是⾦额巨⼤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是⼀个微利⾏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

2、在现实⼯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痹,认为公司⾯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业公司从此可以⾼枕⽆忧,从⽽在⽇常管理⼯作中出现松懈。

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

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为属于违约⾏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定数额,符合⼀定条件,公司及法⼈代表要承担相应罚⾦甚⾄刑事责任。

3、从维系客户关系⾓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可能会给⽇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

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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