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3专题1 各具特色的国家与国际组织 综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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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各具特色的国家与国际组织--综述
一、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1、国家形式的概念
国家是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的有组织的力量,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都要选择最适合本阶级需要的国家形式,以实现自己的统治。

(1)国家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讲详细一点,就是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2)国家管理形式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政权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它表明中央政权机关的构成,组织程序和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方式,国家管理形式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

(3)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

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存在的方式,任何一个国家都同时具有这两种形式。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国体的含义
所谓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就是指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一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的含义
就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自己的统治,毛泽东:“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即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A、区别
国体是一个国家建立社会经济基础极其阶级性质的总和,政体是指国家形式。

B、联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受国体的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对国体起反作用,国体具有相对稳定性,政体往往相对稳定。

C、国体与政体对应的几种情况:
第一、同一类型的国体,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

如,同样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英国和美国,前者采取君主立宪制政体,后者采取总统共和制政体,可见,国体相同,政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这些政体都服务于国体。

第二、不同类型的国体,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形式的政体。

如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采取君主制政体的,共和制也可以作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国家的政体作具体分析,不可以因为政体的相同而忽视其国体的差异。

3、划分政体的标准
由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政治学家对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

(1)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先按照执政者人数把政府划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2)亚里士多德沿用了这一标准并把它们修正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后来的政治学家们还根据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等提出了不同的划分标准。

(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划分政体的标准有两个:
A、最高国家权力执掌者人数的多少;
B、最高国家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和任职期限。

根据这两个标准出发,国家政体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
君主政体一般由君主执掌国家最高权力,通常由长子世袭,并实行终生任职,共和政体一般由若干人共同执掌权力,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二)政体的类型
按照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政体可划分为两大类:
1、君主制政体
(1)含义
君主制是指以世袭和终身任职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君主全部或部分地实际或形式地掌握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管理形式。

君主制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所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以君主(国王、皇帝、沙皇、大公、苏丹)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制在早期通常是由君主掌握全部或大部分国家最高权力,通过下设的对君主负责的官僚机构管理国家事务,君主制的国家元首,一般是世袭的,如我国历朝各代的皇帝,都是终身制。

(2)类型
君主制按照君主实际享有的权限,可分为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两种;
A、专制君主制
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家所盛行的一种君主政体,是君主独揽大权的政权组织形式,奴隶社会的古埃及和巴比伦的暴君政治,中国封建社会历朝各代的皇权统治,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的绝对君主专制,都属于这一类,其特点:国家的最高权力完全属于君主,宫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所有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行使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也不受监督,君主可以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

B、立宪君主制
亦称有限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一种政体,它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建立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往往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不彻底的地方,其实质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差异很大,根据君主实际权力和地位的差异,立宪君主制又分为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形式。

二元君主制:是指政府在形式上对君主负责,君主保有很大权力,其行为不受议会约束,并有钦定宪法的国家,二元君主制一般存在于封建势力强大,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相对弱小的国家,如尼泊尔、摩洛哥、约旦、科威特等。

二元君主制的特点:君主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君主控制着行政机构;君主为最高军事统帅,也是对外政策的最高决策者。

议会君主制: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君主受到宪法和议会的实际限制,一般只具有国家象征意义,议员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而君主则是世袭的终生任职,这种政体往往是资产阶级革命较早而又进行得不够彻底的国家,当代的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属于此类型。

议会君主制的特点: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临朝不理政”;实行两院制的议会中,由选民普选产生的议院拥有实际权力,而上院(贵族院)一般只具有象征性的权力;政府(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内阁以渐渐开始影响立法权。

英国在1832年确定责任内阁制,议会君主制政体才正式确定。

2、共和制
(1)含义
共和制政体是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管理形式。

(2)类型
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各国的议会与总统谁占
主导地位的情况不同,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两种。

A、议会共和制
特点: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虚位元首而无实权,与议会君主制中君主的地位相似,不同的是前者由选举产生,后者无须负责,意大利、奥地利、印度德国等国为议会共和制。

B、总统共和政体
特点: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掌管和行使,总统,议员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他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其典型国家为美国。

混合型的议会制-----总统制的典型国家有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俄罗斯,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从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总统由全民投票选举产生,有法定的任期,而不论是否得到议会的支持,总统拥有重大权力,总理由总统任命和撤换,但也要议会中的多数支持。

C、委员制政体
这是产生于瑞士的一种特殊政体,存在着联邦议会和联邦委员会,后者由前者选举产生,由7名委员组成,集体行使行政权,委员会无权否认议会的决案或解散国会,议会也无权使委员会成员辞职,所有成员均由选举产生。

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角度看,无产阶级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实行民主共和制,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过许多深刻论述,如“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

无产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

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

当然,由于历史条件和各国国情不同,无产阶级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应有不尽相同的具体形式,而不能千篇一律。

迄今为止的巴黎公社、前苏联的苏维埃制、前南斯拉夫的代表团制以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是现实无产阶级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典型。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含义和制约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区划,二是权限划分。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

一般来说,影响和制约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有:①经济发展状况。

在经济发展落后的情况下,国家结构形式就比较
简单,反之则要复杂得多。

②民族构成状况。

在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后,随着统一民族国家的建立,民族关系问题也就日益成为困扰国家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

为此,必须通过国家结构形式来加以解决,即在多民族国家和单一民族国家采取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

③地理环境。

地域辽阔的大国与面积狭小的袖珍小国相比,前者的国家结构自然要比后者复杂。

除此之外,历史传统、国际环境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如美国和联邦德国,虽然民族构成并不复杂,但移民国家的历史传统和二战后被四大国分区占领的现实,使两国都采取
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
从理论上说,只要有国家,就存在着行政区划和权限划分问题。

但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管理水平有限,当时的国家大多是小国寡民式的城邦制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简单。

随着民族统一和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古代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主要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是分封形式,即一国君主将土地连同当地民众一起封赐给王室子弟或有功之臣,后者有权自行管理封地内部事务,但要定期向君主缴纳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

二是帝国形式,即通过武力征伐而建立起地域比较辽阔、统治者对被征服地区进行强有力控制的国
家。

在这种国家,地方要完全听命于中央,很少或几乎没有什么自治权力。

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国家结构形式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

按照中央权力与
地方权力的不同构成方式,现代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1)单一制
这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具有以下特点:①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中央政权机关对地方政权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②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统一的法律体系;③国家主权高度统一,即在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对外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只有中央政府,地方任何政权机关不享有外交权;④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简言之,在单一制国家里,中央政府享有较大权力,地方要服从中央。

(2)联邦制
这是指由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组成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体的成分不同,联邦制国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地方自治实体为基础组建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

这类联邦制不受民族关系的直接影响,因而其统一性和稳定性较强。

另一类是以民族自治实体为基础组建的联邦制国家,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

这种联邦制受民族关系影响较大,如果民族关系处理不好,容易导致联邦制国家的瓦解。

联邦制国家具有以下特点:①具有双重国家机关体系。

全国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

②具有双重的法律体系。

全国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同时联邦各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③在对外关系上,联邦政府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权。

同时,联邦的某些组成单位如共和国,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也享有部分国家主权。

④以民族自治实体为基础组建的联邦制国家,每个公民都享有所在成员国和联邦的双重国籍。

简言之,在联邦制国家,作为联邦组成单位的各政治实体,享有比较充分的管理自身事务的权力。

目前许多论著都将国家结构形式首先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尔后又将复合制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

这种划分方法是不科学的。

因为,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为一个有机统一整体的问题,或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邦联则是若干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联合体,并不是严格意义的国家。

既然不是国家,又何谈国家结构形式?所以讲国家结构形式不能把邦联制包括在内,否则就会导致逻辑的混乱(参见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

3、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要适当分权,总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还规定: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外,其他经济、社会、行政等问题完全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自我管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可以以“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的名义发展对外经济、文化联系,参加民间国际组织,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少许联邦制色彩的单一制。

(2)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为什么不采用联邦制而实行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内容的单一制?从总体上说,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

具体说:第一,中国具有建立统一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第二,我国各族人民“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第三,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和国家的独立与安全。

至于为什么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对此,邓小平曾有过许多深刻的论述:香港、澳门自古是中国的领土,近代以来被英国和葡萄牙所占领,成为其海外殖民地。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届时中国必须收回。

但是香港、澳门在脱离中国政府管理的多年里,经济社会有了较快发展,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与大陆也有明显不同。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按大陆模式收回香港、澳门,届时港、澳群众及其宗主国肯定接受不了,为了使之平稳回归和健康发展,必须实行与大陆不同的特殊模式。

台湾也是如此。

目前台湾当局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延续,它有其比较完整的政权体系、法律体系、货币、军队等国家构成要素,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经济水平及政治状况也有很大改观。

因此,要使之回归祖国,必须实行更为特
殊的政策。

二、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理论
1、含义
国家机构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构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国家日常活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建的各种机关的总和,它是政治权力的组织实体体现,主要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广义的政府指国家机构的总体,狭义的政府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机构的特点
(1)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机构作为统治阶级形成和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途径和工具,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统治意志组成和运行的。

另一方面,国家机构的人员也往往由统治阶级中的政治精英分子组成,以有效实现其利益。

(2)具有国家强制权力;
(3)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作为组织实体,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遵循着特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衔接都有程度不同的严密性。

国家机构的这种严密组织性是国家作为统治机器的集中体现。

(4)特定的职能性。

从总体上看,国家机构执行着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全部职能,从不同的国家机构和部门来看,又履行着不同的政治职能,因此,国家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机构的综合体。

3、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
(1)影响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因
是什么因素决定国家机构的差别?决定国家机构的形式呢?我们知道,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国家机构,但是同一本质的国家,其国家机构的形式并不一定相同,决定国家形式的直接因素实际上是国家的职能和国家的统治形式,因为有什么样的国家职能就需要设置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什么样的国家统治形式就需要有什么样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据相应的地位,所以,国家职能决定着统治阶级设置什么样的国家机关,而国家的统治形式则决定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决定每个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的地位。

虽然所有国家都有着大致相同的机构设置,但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却是不尽相同的。

如,在古代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并不独立,其地位自然也不重要。

而在现代国家则相反,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机构设置较少,当今却不断增加。

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政府体制不尽相同,这是由每一国家所面临的不同环境以及由此而采取的国家机构设置原则所决定的。

制约国家机构确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
A、国家统治形式或政体。

这是决定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体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从而决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配置的基本特征,即设立哪些国家机关,各个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等等。

例如,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而共和制国家则将民选的代表机关——议会或国会置于政治权力的中心。

B、国家职能。

政府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政府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必须与国家职能相适应。

如在古代社会,国家的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与之相对应,政府机构设置主要是行政、军事机构,相应的经济管理机构则很少。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而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增强,有关机构也在不断增加。

C、国家疆域的大小、人口多少、民族构成、历史传统等因素,也会对政府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国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政府机构设置自然要繁杂一些,反之则可以简单一些。

单一民族的国家,一般无需设立专门处理民族关系的政府机构,反之,则有其现实必要。

在专制传统比较悠久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相对显赫一些,而民选代表机构的地位则不突出。

(2)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这是影响主要政府机构相互关系的重要因素。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使国家机器更有效地运转,都要按一定原则来确定政府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从社会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迄今为止,国家机构设置主要按以下三种原则进行:
A、集权原则。

这是古代大多数国家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高度集中于国王或皇帝一人身上,一切重大国家事务和决策均以君主个人意志为转移。

换言之,在集权原则指导下,国家元首在整个政府机构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其他各机构只不过是执行他的意志的工具。

B、议行合一原则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组织经验时,提出“议行合一”是其重要的一条。

他指出“公社不应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议行合一是由一个机构同时执行立法,行政功能,以后有了新的发展,具体表现为由一个人民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立法机关,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其他机关与立法机关是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议行合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它是由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其理论依据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分权制衡原则
所谓三权分立指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三种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它包含两个内容,其一是权力的分立,其二是权力的制衡,它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关于分权的思想17世纪英国的洛克提出的,他提出这个思想的目的是要把封建君主专制的权力分出一部分给资产阶级,因此,他主张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二,一是立法权,实现这个权力的机关是议会,应给予资产阶级掌握,二是行政权,包括执行权和外交权,由君主掌握,洛克的思想是立宪君主制思想的核心。

到了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又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实际上是把君主的权力又分出一部分,称为司法权,并设置了执行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孟德斯鸠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权力需要制约,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民主,他强调司法独立,美国在独立战争后采纳了三权分立原则,成为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

又有人主张把监督权从执行权中分立出来,成为四权,孙中山则主张把官吏的选拔权再从执行权中分出来,叫做五权,他的五权宪法就是基于此思想,成立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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