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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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大连地区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征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连地区所有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纳税企业登记与管理
第三条纳税企业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纳税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企业登记手续,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并及时进行更新变更。

第四条纳税企业档案管理
国家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纳税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纳税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定期核对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纳税企业信息报告
纳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税务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六条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

第七条税基确定
税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纳税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核定,并确定纳税企业的纳税基础。

第八条税额计算和征收
纳税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计算并缴纳应纳税额,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企业风险防控
税务部门应建立纳税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对纳税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章税务稽查与应对
第十条税务稽查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核实纳税企业的税务情况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税务争议解决
对于纳税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出现的税务争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公正、互相尊重的原则解决,如有需要,可以依法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
对于向税务部门举报涉及纳税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并于实施前公布。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大连国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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