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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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京地税票[2007]371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票证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07-09-24
结束日期:
实施日期:2007-09-24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3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批复》(国税函[2007]966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于本市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凡是在2007年7月31日以前购置使用的非国标税控装置(以下简称“非国标机具”),将采取使用
期满自然淘汰的方式,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以下简称“国标机具”)并使用国标税控发票。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更换范围
(一)纳税人自2002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以购买之日算起,凡已满五年的,均应按规定重新购置国标机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的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使用授权,同时也不再提供非国标税控发票。
二、更换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更换工作平稳有序,采取按区域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二)自2007年11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已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针对纳税人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事项时,涉及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关情形明确如下:
1.对于2004年7月1日前已经税务机关核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
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文件规定,2004年7月1日前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继续有效。
由于无法提供《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可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手续提供材料时,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提交《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于自2004年7月1日后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许可但丢失《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写《______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确认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替代《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由于发票领购资格审核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结合发票管理工作要求,纳税人须在申请领购发票时,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即申请人按照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规定,在提交申请(变更)材料的同时,仍需提交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
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1日内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