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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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人权越来越重视,从法律层面出台了
不少关于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

公安监管场所是体现我国保障人权的重要平台之一,多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监管所医生卫生系统正在逐渐完善,但目前监所
的卫生水平仍远远低于社会医疗水平,甚至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也经常出现在大
众视野,引起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对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
一定帮助。

【关键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完善对策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现状概述
近年来,被监管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经常出现在大众视野,引起一番讨论,甚至有些媒体为了博眼球赚取流量对事件进行大肆炒作,对当地政府、公安机关
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被监管人的人权问题也逐
渐被重视起来。

自2014年开始,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当地医院等多个
部门,开展了关于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工作。

根据数据显示,从2014
年至2017年,我国在全国各地公安监管场所建立了5000多个医疗卫生机构,其
中有不少都具备住院资格。

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安监管场所都已经实现了专业
化的医疗运营模式,即公安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安全,卫生部门负责被监管人的
身体健康[1]。

目前已有24个省市完成了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

不少省市还为保障被监管人的卫生安全出台了如《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规范》、《监所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文件。

除此之外,有些省市的公安监管
所还将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作为部门考核,这些政策都会被监管人的人权以及医
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公安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存在问题
2.1相关工作方案有待完善
当前,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相关工作牵涉部门多,公安、卫
生健康、发改、财政和组织人事部门,虽从顶层设计上提出了建设要求,但缺乏
监所医疗卫生建设方面系统完善方案,极易导致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推诿扯皮、对接虚化的问题发生,因此,形成组织严谨、责任明晰、系统完备、行之有效、
落实有力的工作方案对于公安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2.2相关协调沟通不机制不完善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实施主体是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已被
纳入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但由于其涉及部门庞杂,加之部门间沟通协调存在一定
短板,工作推进较为缓慢,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医疗卫生资源对接以及
日常该工作运作等要素与公安部工作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影响了公安监所医疗卫
生专业化建设总体进程。

2.3部分优质医院合作意愿低
部门地区存在医疗水平有限、相关设备落后、专业人才匮乏及经费保障不足
的现象,优质资源医疗机构往往缺乏与公安监管所意愿,优质医护人员受各种因
素影响一般不愿意到监所为在押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此外,医护人员紧缺也是影
响警医合作的因素[2]。

除了人员数量以及专业能力之外,对于该项工作所承
担的风险也是不少医院不愿合作的原因之一。

一旦医院与公安监管所进行了合作,那么共同成立的这一部门的法人这一职位需要医院里中院长来胜任,一旦公安监
管所里的被监管者出现了问题,责任直接到医院身上,因此不少医院担心会产生
医患关系,所以不愿合作。

完善公安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对策
3.1完善公安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法律依据
由于现在不少医院的医疗水平是有限的,所以一切的治疗都是具有一定的风
险性的,对于监管所来说,被监管者的身份特殊,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其影响力
更深,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解决这种问题的行政法规,但是法律文件比较少,所以为了在出现事故后有部门或者人员能够明确承担责任,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
法规,相关法律需要明确将公关部门与医院的责任分清楚,如果出现被监管者重伤或者因病而亡的情况,公关部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医院又需要承担哪些。

比如如果被监管者的伤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关监管所没有第一时间送被监管者就医,或者是因为监管所就医流程出现问题,那么监管所需要承担被监管者伤亡的主要责任。

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可以使得出现纠纷的时候有法可依,避免出现更深的冲突。

3.2优化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工作整体布局
对公关监管所进行合理分配医务人员,是实现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重要的一个环节,这需要对医院各方面条件进行优化。

目前一些条例只是规定了需要设置监管所医疗机构,但是却没有详细地制定医疗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设备等等,因此有不少的医疗机构配备人员有限,且专业水平低,所以想要加快工作建设,就需要对工作布局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如建立规范的医疗监管制度。

公安部与医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此外医疗机构也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3]。

此外可以改善医疗机构的体系,由于该机构工作时公益性的,所以应该具有医疗保障。

最后再选择医院作为合作机构的时候,公安部门应该优先选择各项水平高的医院,如甲等医院。

这样被监管者可以得到专业的检查与治疗。

另外也需医院开通针对被监管者的绿色通道,确保被监管者可以及时得到救助。

3.3健全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部门合作机制
想要医院积极配合公安监管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的相关工作,需要给合作医院一些相应的帮助与支持,如不少医院是由于院内缺少专业性人才以及设备老化的问题才无法参与的,公安部门可以牵头,组织相关的培训,邀请国内外知名的医疗专家,会对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养,此外还可以想财政申请为医院购买新设备,向人事部门为参加医疗专业化建设的医务人员申请额外的补贴,也可以与医院达成共识,对于积极参加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晋升等方面给与一定的支持。

【结语】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是一项保障被监管者生命安全以及人权的
工作,不管是公安部门还是国家卫生委或者需要配合的部门都必须重视起来,要
杜绝走“形式”,出现问题无人担责的情况发生,想要做好该项工作还需要不断
完善建设方案以及保障被监管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真
正解决目前工作面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春光.公安监所管理文化建设之战略研究[J].公安研究,2012(1).
[2]江湘辉.关于看守所医疗卫生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2(10).
[3]熊艳华.浅谈当前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改进[J].法制与经济,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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