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网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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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网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网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支持第二轮小城
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市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乡镇企业局《关于支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关于支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市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乡镇企业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日)
为推进我市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开展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体改办等15个市直部门协商一致,就支持第二轮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试点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率先在试点镇建立规范的新型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
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二)取消原有户籍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取消招、录(聘)用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投资经商注册资金的限制,允许购买商业性用房的人员落户,允许中专(技校)以上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或“投靠亲友”落户,允许城镇户口3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迁移等等。
(三)扩大合法固定住所的界定范围。
可有条件地扩大至长期租赁供居住的房屋。
允许生活基础在我市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取得营业执照或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长期(2-3年以上)租房协议后在租赁的房屋内落户。
二、优化试点镇土地资源配置
(四)优先安排试点镇土地利用指标,确保试点镇工业项目的用地。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市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
当地政府收取的本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可留给园区用于开发和建设。
对所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体土地租赁或以集体土地入股等形式进行运作。
对园区外迁入的企业,除房地产用地和其他商业性用地外,土地出让金按地价的15-30%收取。
(五)优先考虑试点镇土地整理项目。
强化土地整理和后备资源的开发,解决城镇建设用地。
在
确保耕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通过零星村整治、土地整理、平坟还耕等新增有效耕地面积,由镇政府实行定向自我调节,置换等量建设用地,集中用于小城镇建设。
(六)试点镇兴建工业园区的,建设部门将工业园区纳入小城镇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布局,对园区内基础设施实行统一建设和维护,在园区所在地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兴办的工业园区有优先申报省重点工业园区和市级工业园区的资格,凡经审批合格,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凡试点镇上报的建设用地免收市建设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引导现有分散布局企业向工业园区迁移,在工业园区以外的地方兴办的项目,应由建设、国土资源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工商部门从严审批。
三、实施试点镇优惠的财政体制
(七)从2003年起,以2001年为基数,税收增量部分除中省市分成以外,其余部分留给乡镇,一定5年不变。
增加对试点镇转移支付“乡镇补助”的额度,改善试点镇基础设施;增加国债资金投入,加速试点镇经济发展。
四、支持试点镇企业发展
(八)放宽市场进入领域。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项目,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除国家规定实行专项审批外,企业经营范围按当事人申请和经营条件核定;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有投资关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申请冠用省名的,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可申请冠用省名,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著名商标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可申请冠用省名。
(九)大力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
大力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工业兴市中的生力军作用,引导个私业主采取参股、控股、购买、租赁、联合等多种经营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活力;认真执行市工商局《关于做好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荆工商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对从事个体私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优惠证》免收3年工商登记费和管理费。
(十)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培育发展著名品牌。
加快城镇注册商标发展,积极发展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引导形成产业规模且知名度较高、特色鲜明的原产地产品申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推动农村产业化经营和发展。
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启用老商标、注册新商标。
(十一)试点城镇内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试点城镇内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经营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试点城镇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试点城镇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十二)凡试点镇企业改制,市产权交易所免收企业策划费。
符合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优先推荐给省后备上市资源库,进入上市培育环节。
五、建立试点小城镇劳动和就业保障制度
(十三)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一切限制条件,享受城镇职工的平等待遇。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十四)对试点镇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确保应保尽保,对试点镇扩大低保面给予优惠政策。
将试点镇福利院纳入“福星工程”试点,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六、加大试点镇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十五)由县市区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镇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试点镇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规定全额返回试点
镇,试点镇要做到专款专用。
试点镇可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5%向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七、加大试点小城镇项目支持力度
(十六)对试点镇各类项目优先申报,重点争取,特事特办。
(十七)发挥科技部门职能作用,在科技项目方面给予试点镇适当的扶持。
八、加大试点小城镇管理服务力度
(十八)对全面反映改革试点镇经济发展的统计网络进行重点辅导和技术支持。
(十九)为试点镇引进技术牵线搭桥,搞好农副产品深加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十)加强对改革试点镇的统计调研,以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改革试点镇综合经济发展水平。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经济管理支持改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