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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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
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
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
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
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
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
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
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第四章任职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应具备相应职位要求的德
才条件和资格条件:
㈠德才条件: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勤政为民,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⑵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事业心,熟悉业务、钻研精神强,有指导本专业本系统工作的能力,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做出实绩。

㈡资格条件:⑴本单位的在编、在岗干部。

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⑶年龄在45岁以下,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⑷近两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⑸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应符合任职回避有关规定。

第五章免职
第十三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并办理免职手续:
(一)政治素质差,表现不好的;
(二)经考察,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四)经测评,所在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干部职工不拥护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
(六)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七)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
(八)转任、轮换职位的;
(九)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十)调出所在单位的;
(十一)退休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部门撤并的由履行原职能的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㈠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㈡受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㈢被辞退的;
㈣辞职的;
㈤死亡的。

第十五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
㈠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或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任对象;
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㈢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将拟任职人选报送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审批。

报送材料包括:函、干部基本
情况表。

㈣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部门的复函发正式任职通知(事业单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任命)。

第十七条免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拟免职建议;
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由集体讨论通过;
㈢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免职意见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审批;
㈣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复函后发布免职通知(事业单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对需按有关法规、章程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干部,应按规定的特定程序报批任免。

第七章管理
第十九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特别是对新任的科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谈话制度。

特别是对新任职务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新任职和任职满一年时,本单位主要领导应找本人谈一次话,也可由干部管理部门直接找其本人谈话一
次。

第二十一条对新任的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应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每一职位任职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交流的范围主要以本部门、本单位为主,也可在系统内上下之间或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并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
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㈢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㈣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关于科级领导干部任免、调动决定;
㈤不准泄露干部任免的酝酿讨论情况;
㈥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组织部、人事局应定期到区纪检监察部门搜集有关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定期分析情况。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系统各单位未按照本暂行办法上报的干部任免不予认可、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拟任(免)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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