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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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
计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2.16
•【文号】国税函[2001]151号
•【施行日期】2001.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
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1号2001年2月16日)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自1999年开始总局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总体情况提供了保障。

根据目前全国稽查工作的现状,为了减轻各地报送税务稽查报表的工作量,总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季报。

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

原国税函[1998]731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各地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总局交不定期对报表的上报情况和质量进行通报。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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