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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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设计服务管理,提高设计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设计服务公司及其下属各类工程设计单位,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
第三条工程设计服务应遵循科学、规范、专业的原则,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设计服务。
第四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充分尊重客户需求,维护客户利益,努力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设计服务质量,提高设计效率,降低设计风险。
第六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队伍,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设计效率,降低设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设计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九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保证设计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条工程设计服务单位应设置总经理办公室、设计部、技术部、质检部、采购部和工程部等。
1.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设计服务单位的整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设计服务计划、制定设计服务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2.设计部负责项目设计的规划、布置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工作。
3.技术部负责设计服务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4.质检部负责设计成果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提出设计改进意见。
5.采购部负责工程设计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作,保证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6.工程部负责设计成果的施工过程管理,确保设计方案的顺利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级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
动设计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设计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标准化的设计服务流程,规范设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设计服务流程包括项目接洽、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成果提交和设
计交底等步骤。
1.项目接洽:设计服务单位应根据客户需求对项目进行初步接洽,确定项目需求和服务范围。
2.方案设计:根据项目需求,设计服务单位应制定设计方案,包括设计理念、功能布局、
建筑形态等。
3.施工图设计:设计服务单位根据设计方案编制详细施工图,包括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
4.成果审查:设计成果应经过内部审查和客户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5.成果提交:设计成果应按时提交给客户,确保施工进度。
6.设计交底:设计服务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详细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保证设计服务质
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设计文件和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设计服务单位应指定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质量目标和计划,监督质量管理
工作。
第十九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设计成果符合规范要求和客户需求。
第二十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加强设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设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第五章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三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计划,为设计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设计服务单位应注重设计人员的素质提升,推动设计人员向专业技术骨干发展。
第二十五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优秀设计人才,提高设计
服务水平。
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设计服务单位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设计效率,降低设计成本。
第二十七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实现设计信息的共享和传递。
第二十八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设计信息的保密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设计服务单位应积极应用先进的设计软件和技术,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设计服务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接受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设计服务单位应定期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设计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但不得违反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工程设计服务公司所有。
以上为工程设计服务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工程设计服务单位依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