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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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杰和⼩涛在学校发⽣打⽃,在场⽼师陈某未予制⽌。
⼩杰踢中⼩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杰⽗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杰⽗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杰⽗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 D
[考点] ⽆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解析]
(1)陈某只是学校的⼀名⽼师,属于法⼈的⼯作⼈员,如果陈某未尽⾃⼰的职责造成了学⽣的损害,应由学校⽽不是陈某对该学⽣承担责任。
因此A项错误。
(2)《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杰的⽗母是⼩杰的法定监护⼈,理应对⼩杰的侵权⾏为承担责任。
⼩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
因此B项错误。
(3)《⼈⾝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可见,学校的责任并⾮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