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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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京卫监字[2009]99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4月核发卫生许可证的通报
(京卫监字〔2009〕99号)
各区县卫生局、燕山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局安排监督员对提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了审查,有25家单位符合规定的发证条件,经我局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名单见附件)。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日常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新办、延续、变更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进行一次全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附件:2009年4月获证单位信息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
2009年4月获证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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