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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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事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
七、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缺席判决
答: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或者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法院裁定不准允撤诉的情况下,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都可以缺席判决。
2.诉的合并
答: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①诉的主体的合并。
即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在一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
②诉的客体的合并。
即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③诉的混合合并。
是指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即人民法院把两个以上独立而且彼此有联系的案件以及多个当事人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所形成的诉的合并。
八、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特征。
答: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和解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的审判程序的总称。
特别程序的特征包括:
(1)特别程序是几类不同审判程序的概称
在特殊程序中,既有诉讼程序,也有非讼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程序,其他几种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非讼程序也是几类不同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总称,每种程序都适用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和判决程序也各不相同。
由此可见,特别程序并不是特定而独立,具体而完整的审判程序,而是几类不同审判程序的总称。
(2)特别程序以非讼法理为基础
特别程序包含的四种程序,都是以非讼法理为基础进行设计的,即使是作为特殊诉讼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也不例外。
例如,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和职权探知,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程序上都实行简易审理和一审终审等。
(3)特别程序的审理结构特殊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为目的,而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
因此,在审理构造上,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没有原告与被告,更不实行两造对立;在证据制度上,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更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且没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在裁判制度上,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2.简述民事诉讼中无需证明的事实。
答:属于无需证明的事实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为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具体事实不存在争执或一方当事人明
确同意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主张,则对于这样的事实自然无须当事人再以证据证明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的事实。
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在某一地域范围内的所有的人都知晓该事实的存在,只要求绝大多数人知道该事实即可。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证明成立,则以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3)自然规律及定理
自然规律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或其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科学性。
由于自然规律的真实性已经经过了科学的检验,所以对于此类事实无须当事人证明。
定理是在科学上被证明为正确的、规律性的命题或原则。
各种自然科学上的定理由于是被社会生活实践和科学技术证明了的真理,因此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4)推定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是推定。
其中现存的事实被称为基础事实;另一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
两者基于某种因果上的联系,可由基础事实推断推定事实存在。
(5)已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既判力,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事实的确认具有终局的效力,因此,对于已生效判决中记载的事实,无须当事人加以证明。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机构在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中确认的事实理应得到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
尊重。
(7)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加以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文书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