耙吸挖泥疏浚工程疏浚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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耙吸挖泥疏浚工程疏浚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1疏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耙吸挖泥船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挖掘过程和输移过程,下列疏浚操作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挖掘过程:耙头破土,高压冲水的扰动,浅水区的螺旋桨扰动
输移过程:溢流,低浓度排出,泥舱泄漏,旁通,边抛一、非污染物疏浚对环境影响
(一)影响方式
传统的疏浚大多是针对非污染物进行的。
由于疏浚物本身是“干净”,它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物理方面的。
疏浚这种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一般反映在这几个方面。
1.生物生存环境的改变
疏浚挖走了河床泥沙,增加了水域的水深,改变了水下地形,也相应引起周围流速场,扩散场的形态,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栖生地,特别是河床表层的底栖生物失去了生存空间,疏浚或多或少地扼杀了这些栖生物,或者迫使它们迁徒到别的地方去了。
疏浚甚至会堵塞和改变浮游生物的回游路线,影响它们的产卵、孵化幼苗的生活活动。
疏浚泥土的倾倒更会覆盖抛泥区表层的底栖生物,厚的泥层会令其窒息死亡。
疏浚对生境的改变有时是永久的,有时则是短暂的。
一
旦疏浚活动停止,改变后的生境中会引来新的底栖生物,或形成优势物种类的变化。
有的时候,泥土处理会给原来贫瘠的水域带来营养成份,反而使生境变得更有生机。
例如在其抛泥区附近就出现过虾的捕捞产量上升的现象。
所以疏浚对生物生存环境的改变并非都是坏事。
2.水体深浊度的增加
非污染土疏浚的环境影响主要还体现在挖掘、输移、处理泥沙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悬浮泥沙,造成了水体浑浊度的增加。
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下,各种挖泥船的施工区域及下游会形成大面积的浑浊水域,在碧绿的浅海区内直接向水表面溢流的耙吸挖泥船后会拖上一条又宽又黄的浑浊“尾巴”。
这些影响至少在景观上是令人烦恼的事。
(二)疏浚引起水体悬浮物的增加
疏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引起泥沙悬浮。
1.挖掘
挖泥船的挖掘机具(例如耙头等)对河床的直接切削、破碎,挤压引起的扰动,挖掘容器中气体的逸出,都会使泥沙中的细颗粒成分悬浮起来,在挖掘破碎的泥土时因挖掘头移动太快或泥泵吸入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悬浮的泥沙会更多;在泥土中本身含气量较大的情况下,挖掘带动的气体逸出更
能引起泥沙的悬浮;使用高压冲水的耙头也能引起泥沙的悬浮。
2.落与泄漏
泥沙在垂直提升或水平输送过程中,容器的开敞状态会使泥沙的散落与泄漏成为非常可能的事。
耙吸挖泥船施工过程中的溢流是产生泥沙悬浮的主要行为。
为了提高装舱效果,耙吸挖泥船满舱后还要继续向泥舱内泵送泥浆,这时泥舱上层的低浓度的泥水就会溢出船外,由此带入水体中的悬浮泥沙是非常多的,其浓度随溢流时间的延长而增长。
3.运输过程的泄漏
在使用船驳装运泥沙或由管道输送泥浆过程中,都会因容器的泄漏(例如泥门的漏泥)、管道连接法兰处的漏泥,而产生泥沙的悬浮。
4.抛卸
向水下抛卸疏浚物或由管路向水域吹排泥浆会形成大量的悬浮物。
泥沙入水后大部份的粗颗粒的成份会快速沉入水底,以泥浆流的形式在水底输移,在输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有部分泥沙在水的紊动作用下再悬浮起来,而人水的小部份的颗粒泥沙则在水的浮托作用下直接浮在水中,随水流输移和扩散开来。
相比较而言,抛卸引起的泥沙悬浮量最集中也最大,泄漏其次,挖掘过程的引起的悬浮泥沙一般是小范围的(搅动
的疏浚除外)。
(三)浑浊度的影响
1.浑浊度影响的表现形式
浑浊度也称浊度,就是不透明程度。
浑浊水体令人的反感的起初原因是在景观上破坏了水体给人的美感,其次是使用价值上的降低。
其实浑浊度对环境的影响远远不止这两方面。
(1)水质等级的降低
水体浑浊度的增加降低了水质的等级。
水中的浑浊度是由悬浮颗粒、胶体和微生物等引起的,水体的浑浊度愈高说明了这些非水本身的成份就愈多,水质就愈不“纯”。
一般说来水体浑浊度愈高,水中的细菌和霉菌的份量也可能会愈高,这显然会使水质的等级直到降低的作用的。
(2)透光性差
水中的浑浊度增加阻碍了光的穿透,降低了水的透明程度。
这对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是极不利的。
(3)溶解氧的下降
水体浑浊度的增加会导致溶解氧的下降,尤其是由细颗粒的疏浚物形成的浑浊这种现象更显著。
水体溶解氧的下降同样对水生物的生存和生长是不利的,长时间高浑浊度的水环境中生物会因水体溶解氧的过份稀少而死亡。
2.浑浊度对生物的影响
(1)对浮游动物的影响
疏浚引起的水体浑浊度的增加,减弱了水体的透光性,阻碍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并且由于阻碍水中气体交换而影响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
(2)对浮游动物的影响
浑浊度对浮游动物的影响反映在其生长率、存活率、摄食率、丰度、生产量及群落结构等方面。
例如,在浑浊水中,当透明度由35cm降低为25cm时,浮游动物的生产量及种群密度下降了1.4~3倍,其中有的水蚤则完全消失。
(3)对鱼类的影响
鱼类受悬浮物(SS)的浊度变化的影响表现在直接杀死鱼类个体,降低其生长率及对疾病的抵抗力,干扰其产卵、降低孵化率和子鱼成活率,改变其回游习性,降低其饵料生物的丰度和捕饵效率等。
浑浊度对鱼类的影响与悬浮物的浓度持续时间有关,毫无疑问,悬浮物的浓度愈高,持续时间愈长,对鱼类的危害愈大。
例如,研究结果显示,当水中悬浮泥沙浓度为3000PPm 时,持续10天,鱼的鳃被阻塞,鳃组织被破坏。
某河道中一次洪水时浑浊度达到16000Ppm,持续15天,鱼大量死亡,牡蛎养殖被破坏。
二、污染物疏浚的环境影晌
(一)污染物疏浚的环境影响特征
当疏浚物超出三类物质的范畴疏浚就成了对污染物的疏浚了。
污染物有的来之自然界的本身的释放,更多的是来之人类活动。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工农业生产的污水排放产生的排放口附近的水质和底质的污染。
如若疏浚对象是这些污染物的话,在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下,疏浚活动会造成污染物的扰动、挥发、散落和输移,而形成更大范围的环境质量的恶化。
由于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绝非像非污染物质那样只是简单的物理作用。
它还会产生司怕的化学作用和生物作用,对周围环境产生更厉害的毒害,甚至促成害物质在生物体内富集,而构成长期的、潜伏性的危害。
因此对污染物的疏浚一定要认真严肃地对待。
虽然疏浚过程本身并不会制造出新的污染物质,但它能引起污染物的转移而去污染本来未受污染的环境,起到“助纣为虐”的作用。
疏浚是一个过程,一个将疏浚物挖掘、提升、输移和处理的活动过程,因此污染物疏浚对环境影响的特征就是它移动和扩大了污染存在的范围。
相对于非污染物的疏浚而言,污染物的疏浚常常是表层的和浅层的,有些污染物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极易吸附在细颗粒泥沙表面。
正巧细颗粒物质孔隙大,表面积也大,吸附的污染物质也多。
一旦疏浚就极易使表层的细颗粒泥沙携带污染物悬浮起来,污染物在水中会由于离子作用或其他原因释放出来,显示出污染物的活化特性。
另一方面污染物中
的细菌也会随细颗粒物质的悬浮而扩大其活动范围。
因此为避免产生污染物疏浚中对环境的影响,就要把握住这个特征,在疏浚过程中设法防止污染物的活动,使之尽可能处于稳定、静止和封闭状态之中。
(二)污染物疏浚的环境影响形式
虽然疏浚物可以因其包含的物质的性质而被划成几类,但是其间并没有绝对的界线。
因而疏浚这两种不同物质时产生对环境的影响的方式也不是绝对的,污染物的疏浚中除了表现出明显的化学和生物上的影响外,同样也表现出物理影响上的作用,只不过这种影响的危害程度相对其自身的其他两类作用要小得多罢了。
再一方面,污染物疏浚对环境的影响有时是单一的方式在起作用,例如仅是化学影响,有时是两种或三种方式混杂在一起,例如既有化学影响又有物理影响,或既有化学影响又有生物影响,或三种皆有之。
污染物疏浚过程中常表现出来的对环境的影响有如下多种形式。
1.气体的挥发
疏浚对污染物或污染土的搅动、提升会使得本来蕴藏在污染物中的气体挥发和散逸出来。
这种恶臭难闻的气味不仅使周围空气环境的恶化,甚至疏浚操作人员也无法忍受,这些挥发的气体中不乏有氨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2.污染物体积的扩大
疏浚还会使本来较紧密的污染物体积膨胀、增大,扩大占据和影响的空间。
尤其是水力疏浚的挖掘和输送,需要比原来体积多得多的水去稀释污染物。
这样难以脱水的污染泥浆将会占据和影响更多的空间。
3.污染物的再悬浮
吸附在细颗粒泥沙上的污染物会在疏浚过程中随细颗泥沙在水中再悬浮,增加了重金属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促使污染物的活化。
带有污染物的水体浑浊度的增加会造成水中溶解氧的消耗和细菌的繁殖加快。
4.污染物的散落与泄漏
疏浚时污染物会在提升、输移过程中散落和泄漏出来,造成环境的污染。
也使得本来受粘土和腐殖质隔离的有毒有害物质从中暴露了出来,直接与大气接触,直接污染环境。
5.与非污染土的混合
污染层在河床上一般分布厚度有限,在采用常规的疏浚机具和疏浚方式挖掘污染层时,会造成污染物与非污染物的混合,扩大污染物的体积,增加疏浚物处理的量和难度。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弄脏了周围的干净土”。
6.污染物的渗透
在陆域处理疏浚的污染土时,在地下水位以上的污染土会通过渗透而污染地下水,造成更大范围的环境影响。
8.2与疏浚活动有关的环保法规
一、国际环保法规
(一)国际环保立法概况
人类一旦认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后,就马上开始了保护自身环境的行动。
本世纪初,人类先后召开了一系列国际性会议,围绕环境影响的根源,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今后环境保护的对策等展开了研究和探讨,终于从对环境问题的片面理解上转变了过来,直到形成了今天的环境保护上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在这许多国际性会议中著名的会议有1972年6月5~16日在瑞典斯德歌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前一次会议标志人类开始对环境问题认识从迷惘中觉醒了,后一次会议则标志着人类寻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
与此同时,人类共同商定了在全世界范围内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
例如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公害纠纷处理法、防止公害实体法等等,为全球进行环境保护确定了法律准则和约束。
全世界不少国家还联合或单独制定了区域性的或本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际环境保护法规相呼应。
仅以美国为例制定的法规就有:
1.国家法典中有许多公法针对环境保护问题:如海岸带管理法、河口保护法、水工项目改造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河流与港口法、流域保护及预防法等等;
2.行政命令:如湿地保护法;
3.政策事宜:疏浚/吹填对水质影响的批准,疏浚设备、港口设备的批准等等。
(二)《1972伦敦公约》
在这许许多多的国际性法规中,与疏浚活动直接有关或问接有关的法规并不多,但其中有三项是至关重要的,这三个国际法规是:《1972伦敦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其中尤以《1972伦敦公约》最具权威性。
1972年10~11月世界上有80个国家在英国伦敦召开了国际会议,另有12个国家作为观察员参加了会}义。
会议讨论了海上倾废的问题,协议了《关于在海上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的公约》,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伦敦倾废公约》(London Dumping Convention , LDC),现改称为《1972伦敦公约》。
公约自1972年12月29日至1973年l 2月3 1日在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起生效。
我国是1985年9月6日加入缔约,并于1985年12月14日生效成为公约的成员国,开始参加有关活动,履行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1972伦敦公约》是保护世界海洋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公约、公约有正文二十二条和附件三个,涉及海洋倾废与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
以后公约缔约国又召开了十多次协商会议和若干次专业组会议,对公约的条款和附件进行了修正,使之更完整更有指导价值。
公约也成了缔约国制定本国和区域海洋保护条约的基本依据。
海洋倾废活动本来是人类利用海洋自净能力的一种行为。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化生产不断提高,在局部海域倾倒工业污染物不断增加,迅速地超出了局部海域的海洋自净能力而致使海域发生严重的污染、生态系统遭到毁灭性地破坏。
这种现实使得公约缔约国内部要求更严格地控制倾废的呼声愈来愈高涨。
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及通过的《21世纪议程》,更促进了要修改《伦敦倾废公约》的要求。
1994年~1996年缔约国召开了多次公约修改组会议,1996年11月在公约缔约国召开的特别会议上通过了《1972年伦敦公约/1996议定书》,对《伦敦倾废公约》作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对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也更加严格。
目前、义定书还处在开放签字的阶段,待所有缔约国都同意后议定书就开始生效。
二、我国的环保法规
(一)我国环保法规概况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虽然在建国初期就已开始,
但当时尚无这方面明显的意识,立法主要是从卫生角度提出来的,或者牵涉到一些资源保护的问题,真正表现出现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是在受国际环境问题重视的影响以后。
不可讳言,虽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建国初期的社会生产力还比较低,但由于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环境污染和自然生态的破坏已无遏止地蔓延开了,尤其是所谓的“文化大革命”,更使我国的资源和环境管理陷人了混乱的状况,长期积累和潜伏的环境破坏的后果,终于暴露了出来。
正当我国政府迫于现实的压力要采取保护环境的行动时,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不仅为世界环境保护树立了里程碑,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转机,给我国的环境法规的确立一个新的起点。
我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就是在那以后逐步推行出来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等。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了全球的2l世纪行动纲领,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使我国的环保政策有了更大的超前的飞跃。
嗣后我国的环境保护上的法规比以前更全面、更系统,既有总体的基本政策,又有单项专门化的规定。
至今我国已建成了“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以及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环保政策,从而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总纲和总则。
(二)与疏浚有关的环保法规
涉及疏浚工程的有关的环保法规现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12.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3.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1984.5.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
8.《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13—94
9.《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
10.《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2.《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l—99
(三)环保法规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单位是提出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主体;环境评价报告书的基本内容为建设期与营运期的水、大气、生态和声环境等方面现状调查、监测和评价,根据工程分析选择合理的模式进行预测计算和评价,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及其他配套措施。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在疏浚工程上就体现为倾废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的种类、数量、性质、去向、方式等的具体规定,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需要排污的单位必须向有关环保部门申请登记,一般要求申报内容为: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
(3)污染排放状况(包括排放种类、排放去向和排放强度);
(4)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5)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
环保部门审批排污许可证,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
排污许可证分临时和正式两种。
排污单位只有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限时限量地排污。
环保部门负责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常、专门地加强排污检查,实现总量监测规范化,检查监督制度化。
(四)海洋倾废管理
1.管理机构
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
海洋监察站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地方管理机构。
2.废弃物
废弃物根据其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分为三类。
(1)一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为禁止倾倒的物质,除非在陆上处置会严重危及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a.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但微含量的或能在海洋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b.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
c.原油及其废弃物、石油炼油品、残油,以及含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d.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e.含有a、b两项中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2)二类废弃物
二类废弃物为需要获得特别许可才能倾倒的物质,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a.含有下列大量物质的废弃物:
(a)砷、铅、铜、锌、铍、铬、镍、钒及其它们各自的化合物;
(b)有机硅化合物;
(c)氰化物、氟化物;
(d)未列入禁止倾倒物质之类的一切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但无害的或能在海水中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除外。
b.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c.容易沉人海底,可能严重障碍捕鱼和航行的容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弃物。
d.含有a、b两项中所列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
(3)三类废弃物
三类废弃物为未列入前两类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3.许可证制度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4.许可证的申请与签发
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予以审批。
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
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特别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主管部门可更换或撤消许可证。
5.废弃物的倾倒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申请紧急许可证后到
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的二类倾倒区倾倒。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的三类倾倒区倾倒。
6.倾倒记录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倾倒废弃物时应如实详细填写倾倒情况记录表,并按许可证注明的要求,将记录表报送主管部门。
倾倒废弃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信号,并在航行日志上详细记录倾倒情况。
7.核实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应通知主管部门以核实。
核实工作按许可证所载事项进行。
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应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
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出港或就近的港务监督核实。
若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注明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放行。
所有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载工具应持有倾倒许可证(或许可证副本)。
未持证者一律不得进行倾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