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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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操作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操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准确和完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制定,适用于社会保险机构的档案业务操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社会保险机构内各级档案室、各级档案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档案操作工作。
第二章档案保管
第三条档案保管要求
1. 档案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并配备门禁系统,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2. 整理后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顺序放置,并做好编号标注。
3. 对于珍贵档案,应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档案存储
1. 社会保险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存储,保证档案的安全和防火。
2. 存储的档案应按照分类进行摆放,同时做好编号和标签,方便查找和管理。
第五条档案借阅管理
1. 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包括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 借阅人员只能借阅本人或经批准的档案,不得私自借阅他人档案。
3. 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并在借阅期满后及时归还。
4. 档案借阅期满或者提前需要归还档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档案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还。
第六条档案阅览管理
1. 档案的阅览必须办理阅览申请手续,包括填写阅览申请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2. 阅览人员只能阅览经批准的档案,不得私自阅览他人档案。
3. 阅览人员必须遵守档案阅览规定,不得拍照、复印、涂改或乱放档案,保证档案原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档案抽查和清查
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查,确保档案的正常存放和使用。
2. 档案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档案进行清查,清理无效档案并对疑似问题档案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档案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档案整理
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包括分类、排序、装订等工作。
2. 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档案原件的安全和完整,不得弄丢、破损或错乱。
3. 整理后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制度进行编号和标签,方便查找和管理。
第九条档案归档
1. 归档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归档过程中应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备上级主管领导。
3. 归档后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和方式进行存放,并在档案库内做好标注和分类。
第四章档案查询和提供
第十条档案查询
1. 档案室应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2. 查询人员应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认真核查后方可办理查询手续。
3. 档案室对查询请求应及时办理,并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档案提供
1. 档案室应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档案复印和电子档案提取服务。
2. 提供档案复印和电子档案提取服务前,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以防止档案的不正当使用。
3. 提供档案复印和电子档案提取服务时,应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
第五章档案销毁和转交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
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销毁,包括无效档案和已超时档案的销毁。
2. 销毁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制定销毁计划和销毁清单。
3. 档案销毁应做好记录和备案,并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三条档案转交
1. 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要求将档案进行转交,包括档案的转入和转出。
2. 档案转交前,应做好档案的清点和整理工作,并制定转交清单和移交手续。
3. 档案转交应做好记录和备案,并确保转交过程的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纪违法责任
1.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档案操作手续或私自使用、借阅、调阅档案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涂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归社会保险机构所有,并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负最终解释权。
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