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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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新版】
1. 引言
商品煤是指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煤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商品煤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商品煤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商品煤管理暂行办法》。
2. 定义
2.1 商品煤:通过加工、处理或整理后可以直接供应市场的煤炭产品。
2.2 煤炭加工企业:指专业从事煤炭的加工、处理和整理的企业。
2.3 燃煤企业:指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企业。
2.4 质量标准:商品煤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燃烧特性和其他技术指标的要求。
3. 商品煤生产
3.1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持有煤炭资源开发许可证,并提交详细的生产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3.2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对商品煤进行生产,保证商品煤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4 商品煤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和废矸石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商品煤销售
4.1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煤并进行销售。
4.2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商品煤进行检测,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
4.3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建立联系,确保商品煤的及时供应和安全运输。
4.4 商品煤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5. 商品煤使用
5.1 燃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采购和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煤。
5.2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和监测体系,定期对购买
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检测。
5.3 燃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5.4 燃煤企业应当建立煤炭消耗监管制度,加强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6. 监督管理
6.1 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燃煤
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环节的合法合规。
6.2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煤质量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及时调整并完善质量标准。
6.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煤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技
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6.4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加强对商
品煤的全程监控和风险防控。
7. 处罚措施
7.1 对违反本办法的商品煤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燃煤企业,
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7.2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相关部门将吊销其煤炭资源开发许可
证或煤炭经营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7.3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煤,相关部门将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8.2 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并及时
公布。
8.3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能源管理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