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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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销售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散装酒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销售散装酒必须经酒类经营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酒类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酒批发业务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散装酒零售业务领取《酒类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散装酒经营业务。

二、销售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所有散装酒经营者都必须在盛酒容器上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
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精度、价格等内容,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三、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基本卫生要求,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四、散装酒在出厂时必须进行密封包装,贴有完整、内容齐全的食品标签标识,经营部和各经销点不得改变原有的包装形式,严禁用漕灌车运输,严禁分装灌装,严禁擅自用酒精勾兑白酒,严禁不同批次白酒混合销售,严禁制售药酒
向消费者销售。

五、严禁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散装酒和非法进口的散装酒。

六、散装酒经营者购进白酒时要索证索票,索取供货者和酒类安全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与票据。

同时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白酒生产者、产地来源、进货时间、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销售情况等内容。

自觉接受卫生、商务、工商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外地来我市销售散装酒必须由该酒类生产企业持当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及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并以生产企业名义在销售地设立经营部,取得销售地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由经营部统一进货、供货。

各经营网点必须纳入经营部统一管理,由经营部统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经营部负责供货和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八、违反以上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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