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X)黄刑初字第571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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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黄刑初字第571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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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黄刑初字第57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黄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
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X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
品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X]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X年3月16日15时许,在本市温州路某号房间内,由邓某(已判刑)和前来购买毒品的高某(已判刑)谈好成交价格并收取人民币4,400元后,朱某应邓某的要求从墙上的吊橱内拿
出2粒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圆柱状毒品交给高某,交易完毕后邓某和高某被公
安人员人赃俱获,朱某从房间窗户逃离现场。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X年7月23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高某的20.06克白
色圆柱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高某、孙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钱某、舒某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及毒资的照片,现场照片,用
于辨认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
人朱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
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又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