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船舶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甬安委办〔2010〕83号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甬安委办〔2010〕83号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甬安委办〔2010〕83号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象山县、奉化市、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解我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0〕4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有关县(市)、区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检查范围:象山县、奉化市、北仑区。

时间:11月2日象山县、3日奉化市、4日北仑区。

二、参加部门—1—本次检查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监、经委、交通、海洋与渔业、质监五部门参加(检查组人员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贯彻落实甬安委办〔2010〕40号通知要求情况(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法听取汇报、查阅台帐、抽查企业(详见附件3)。

五、其他请有关县(市)、区安委办接此通知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请参加本次检查的市级部门有关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

联系人:朱建峰,联系电话:87173577。

附件:1、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组人员名单。

2、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政府部分)检查表。

3、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部分)检查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2—附件1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组人员名单组长:许清辉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员:黄德浩副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朱建峰主任科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候永成主任科员(市经济委员会)常语平调研员(市交通局)张武军科长(市港航局)林庆欢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何德华处长(市质监局)—3—附件2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政府部分)检查表被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签名:—4—附件3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部分)检查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检查时间:—5—说明:安法指《安全生产法》;条例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检查单位: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确认:—6—主题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通知抄送:余红艺副市长,陈炳荣副秘书长,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7—。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浙价法[2010]239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0)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颁发给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局原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五日浙江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1重要商品食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食盐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两碱以外工业用盐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爆经营企业销售的民爆器材省属经营企业除外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出版销售的、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销售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

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医院制剂零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属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医疗机构销售的医院制剂省属医疗机构除外2部分资源产品电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上网电量和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高、中压输气管网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居民用气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终端用户中的非居民用气其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气水利工程供水供水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内跨市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市内跨县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的民营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太湖流域城市公共管网的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污水处理省定价除外33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用事业地方铁路客货运输、铁路专用线共用运价率、票价率、客货运杂费标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的旅客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机构省内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铁路货物运输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车、船通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省内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船舶过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公路运输、客运站服务运价、票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客运代理服务市人民政府市内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跨县道路班车客运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补票、退票、旅客站务服务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跨县农村道路客运;除省定价外的客运站场服务项目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票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船渡)和客运出租车港口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的内贸服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城市占道停车、住宅小区停车、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电信服务资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通信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省级部门定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市内固体废物处置服务、放射性废物送贮服务;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服务44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公益性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省人力社保主管部门省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省内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人民政府市内除省属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教育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省内公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含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省属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民办学历教育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经省以上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省属学校除外体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项目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经省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服务项目公墓及相关服务销售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公墓、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服务游览参观点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门票价格、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的部分高等级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省定价除外5重要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除中央定价外的认证、检测、咨询、电子口岸、交易、招投标、机动车驾驶培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项目见有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市内除中央和省定价外的水文服务,集装箱查验相关服务,企业登记、报检、签证、人力资源事务、土地事务等服务;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县人民政府辖区内定点屠宰,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用事业营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省内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的预埋或改造市人民政府市内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部门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市内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预埋或改造铁路、民航、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铁路、民航、邮政主营业务相关的部分延伸服务6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内省建设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除省建设外的向特定居民出售的住房省定价除外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价格、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辖区内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向特定居民出租的住房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1-5月,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22870起、死亡3205人、受伤20297人、直接经济损失15558.4万元,同比分别下降9.6%、14.6%、上升45.2%、下降41.6%。

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6起、死亡151人,同比分别下降26.5%和26.0%。

但部分地区和领域事故有所上升,特别是进入夏季后,重大事故呈多发趋势。

6月16日,温岭市松门镇先锋船厂正在建造的一艘1.25万吨船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受轻伤; 6月22日,义乌恒风集团公司下属的浙GC7271卧铺大客车途经330国道丽水至缙云段坠落30多米深的山谷,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6月26日,长广公司查扉矿-670米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为进一步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夏季天气炎热,是危险化学品、露天高温作业等行业、领域的事故多发期,各地、各部门要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放松,要针对夏季高温的特点,对本地、本部门安全隐患多、危险性大的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狠抓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高温、缺电情况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企业要为夏季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工人提供必要的降温设施,安排好作息时间。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出•通知‣,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突出了“十个创新、十个强化”,还就10个方面的工作做了完善和强调,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9月份,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文件,建设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系列文件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召开一次会议,对本地区建设系统相关人员专题传达学习这一系列文件的精神;要出台一份文件,制定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要搞好一次专项培训,召集所有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进行文件精神的宣贯培训;要组织一次书面考试,根据文件精神,出一份试卷,检验文件宣贯效果;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安委[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发展改革委(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浙安监管综[2010]21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0〕21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完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0〕63号)的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各地贯彻落实综合安全监管及企业开展隐患治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15号)情况;开展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情况;(二)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二、检查组组成检查组成员由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一组组长:省安监局成员:杨剑(省交投集团安全管理部经理138****7120)、王治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安全保卫部副主任)、市局综合处负责人1名。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浙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国网 | 时间: 2006-09-26 | 文章来源:(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浙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总体目标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加快建设“平安浙江”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为载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力争今后三年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一)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适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10年中国造船三大指标

2010年中国造船三大指标

2010年中国造船三大指标2011-01-14 来源: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指标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订单量 手持订单量2010年 累计2009年 累计同比 增长2010年 累计2009年 累计同比 增长 2010年 累计2009年 累计同比 增长 万载重吨 万载重吨% 万载重吨 万载重吨 %万载重吨 万载重吨%1~2月 918 342 168 572 66 767 18695 20265 -7.7 1~3月 1457 636 128 826 79 946 18410 19934 -7.6 1~4月 1860 954 95 1277 99 1190 18458 19471 -5.2 1~5月 2365 1216 94 1964 118 1564 18640 19228 -3.1 1~6月 2963 1587 87 2378 588 304 18427 19327 -4.7 1~7月 3520 1878 87 3332 787 323 18816 19235 -2.2 1~8月 4037 2338 73 4451 1098 305 19399 19086 1.6 1~9月 4582 2778 65 5071 1692 200 19474 19240 1.2 1~10月 5080 3208 58 5462 1911 185 19366 18959 2.2 1~11月 5676 3654 55 6398 2294 179 19936 18896 5.5 1~12月656042435575232600189 19590188174.1据工信部近日公布的数据:2010年1至12月,全国造船完工量6560万载重吨,同比增长54.6%。

新承接船舶订单量7523万载重吨,其中海船为2290万修正总吨。

截至12月底,手持船舶订单量19590万载重吨,比2009年底手持订单上升4.1%,其中海船为5695万修正总吨,出口船舶占总量的84.6%。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浙安委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19号)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船舶修造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防护自救能力;提高船舶修造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技术水平,具备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实现船舶修造业死亡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4]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4]14号)船舶工业是我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内容,为把我省船舶工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现代化船舶修造业基地,现就加快我省船舶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是推进我省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船舶工业是大型装备制造业,具有技术先导性强、产业关联度大、资本与劳动密集结合等特点。

同时,船舶工业也是航运业、渔业、海洋工程的基础,发展船舶工业对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海洋经济,融入长江口造船基地建设,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是浙江充分发挥沿海临港区位优势的现实选择。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具有发展船舶工业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深水港湾优势。

本世纪初十余年,国内外船舶市场将持续兴旺,国际造船中心进一步向东亚转移,长三角经济的崛起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逐步形成,将为我省船舶修造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沿海临港优势,推进我省船舶工业快速发展。

(三)发展船舶工业的指导思想。

依托区位与资源优势,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船舶工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服务国、出口主导、修造并举、加强配套、培育特色,采取外引内联、高起点、大投入、快产出、快收益的策略,促进船舶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产业集聚发展,推进船舶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船舶工业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基础管理,落实治本之策,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化考核评级(简称“考评”)办法。

二、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三、标准化考评的内容。

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对企业的基础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危险作业和作业场所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考评,应当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准则,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评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企业自评,应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考评,中介机构应按比例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

其中:安全基础管理,所有文件的考评,对人员抽查考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械设备、电气设施、危险作业、作业场所的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1.H≤10,抽100%。

2.10<H ≤100,抽10台。

3.100<H <500,抽10%。

4.500≤H ≤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考评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

达到相应等级的,向承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复评机构考评。

申请省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承担复评;申请市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承担复评。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0〕25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称资源费)征收工作,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捕捞许可证年审范围全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范围为《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二、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1、2010年全省的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时间,仍按以往的有关规定进行,即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6月30日结束,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未办理2010年度年审及缴费的将按无证捕捞予以处罚,并执行“谁查获、谁收费”的规定;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于2010年11月30日结束。

2、2010年8月31日前,沿海各县(市、区)对从事海洋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进行汇总,10月底前向省、市结算资源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从事内陆捕捞的捕捞许可证年审收费情况由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后,统一报省局渔政渔监处。

同时全省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内陆捕捞渔船数据库,内陆捕捞渔船的有关工作须纳入数据库管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浙安委办[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6〕16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为全面推进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请各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规划)的编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局第三十次学习时强调,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在2005年12月21日召开的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并切实抓好落实。

会议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各市的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指导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积极探索,科学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状况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因此必须要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做好安全生产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和省政府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框架和内容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组织编制好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0]11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12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现将《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要点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关键之年。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保障民生这条主线,强人才、保就业、重保障、促和谐,按照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宣传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优化平台,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群众性和实效性,努力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加强形势目标任务宣传,推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突出宣传我省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

利用权威数据和生动事例,充分展示我省去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取得的工作成效,进一步鼓舞斗志,开拓创新。

(二)大力宣传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部署安排,着重宣传促进就业、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目标任务,充分认清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奋发有为,推动今年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办〔2010〕17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几年来,针对沿海地区船舶修造业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设备工艺落后、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的状况,我省出台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并持续开展了船舶修造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和贯彻强制性安全标准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有所改善。

但当前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低、事故隐患多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生产安全事故一直呈多发态势。

2009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共发生事故58起、死亡61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5%和9.7%。

为有效遏制我省船舶修造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船舶修造业安全发展,决定继续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结合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一步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船舶修造业既好又快安全发展。

二、整治目标
以完善分类监管措施、推进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通过一年的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严、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钢质船舶修造企业。

四、检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

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并运行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管理措施,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方面。

各类台帐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严格。

生产厂区主要位置、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企业用电设施安全方面。

企业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和触电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方面。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高处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常识。

(五)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方面。

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章使用和收存,是否建立存放和领用记录台帐。

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方面。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方面。

企业是否建立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是否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生产环节和安全监控部位进行检查,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及时纠正生产中所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八)外协队伍安全管理方面。

外来包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专业生产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九)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

充分发挥工商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证照不齐全或伪造、冒用他人证照擅自进行船舶生产建造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并坚决予以取缔。

五、整治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船舶修造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外协队伍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企业与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

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整治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行业结构调整升级,提升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发展。

(二)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监管
各地要在完成船舶修造企业安全评估分类的基础上,研究落实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
缩淘汰D类”的原则,鼓励、扶持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A、B类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C、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D类船舶修造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大力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要继续抓好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贯彻,引导基本具备条件或已初步达标的船舶修造企业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缺陷,争创国家级、省级达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积极探索标准化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鼓励更多船舶修造企业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是积极引导中小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规范化建设。

要以完善监管、改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着眼点,研究制定适合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及监管措施,积极推行船舶修造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试点,逐步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和检查奖惩措施,进而达到“制度建立规范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生产作业规范化、班组建设规范化”的规范化要求。

(四)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通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制定各重点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检查表,定期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重视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认真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确保限期整改到位。

一般隐患和较大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并按要求报相关部门备案。

六、实施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落实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底,各地结合本辖区
实际,成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工作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5月至7月底,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对照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底,由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对各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对专项整治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要充分认清当前全省船舶修造业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扭转我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现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同,整体联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等工作机制,齐抓共管,联合执法,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坚决采取措施停产整顿。

对整治工作不力、执法不严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当前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同时,要认真梳理排查出来的问题,研究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措施,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及时总结,保证质量。

各地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次专项整治的数据汇总分析和协调联络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自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分析和总结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对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