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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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加强我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组织
成立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资源营林验收队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源营林验收队,并具体负责全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检查验收程序、办法
第一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三级”验收制度。

生产单位在搞好组织、指导工作的前提下,对各项森林资源、营林区生产项目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一级验收;资源营林验收队按照一级验收上报的小班明细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二级验收。

地区营林局(或资源局)进行三级验收(或回收)。

第二条各级检查验收的地块、小班必须进行GPS定们,检查验收野帐无GPS定位的一律视为无效验收。

第三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逐级上报申请的工作程序,每一级都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出正式的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结果、小班明细等材料。

第四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要
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验收时间、项目、内容、内外业采取的检查验收方法、计算方法、结果统计以及检查人员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时间
各项作业完成后,生产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检验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检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

资源营林验收队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工作,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进行检查验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申请验收单位。

四、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资源营林验收队、生产单位两级检查验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每个小班(地块)都有真实的检查验收野帐,包括质量野帐、面积野帐,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做到检查项目齐全完整、详实、野帐清晰。

第二条所有的检查验收野帐,记录及汇总材料必须有资源营林验收队的检查验收人员、营林公司、营林大队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交到资源营林验收队内业室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三条资源营林验收队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合格的生产项目,要开据“营林生产验收单”,对不合格的生产项目要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生产单位整改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整改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合格未马上提出复检申请,延误验收后果自负,复检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四条生产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在生产单位单项验收结束后及时向验收队提出书面申请,由资源
营林验收队、生产单位进行联合复检,复检的油脂等相关费用,暂由生产单位垫付,待复检结果出来后,哪一方出现问题,由哪方承担,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在规定验收时间内,各生产单位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至使验收任务不能及时完成,视为不合格场地,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第六条各项作业出现半截号的场地,一律不予验收。

造林成活率或保存率低于40%的作业场地不予验收。

第七条从事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各级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程、办法和检查验收工作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外业检查与内业计算,不得擅自改变检查方法及计算方法,并实行检查验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即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凡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一律调离检查验收队伍,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一、二级验收结果与现地实际结果误差不得超过±3%;二级验收结果与一级验收结果误差不超过±3%,承认一级验收,超过误差按二级验收结果计算。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单位自报验收合格的小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将层层追究有关检查验收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验收单位由专人负责保管与开据,验收单实行编号管理,作废的验收单必须收回留存,已开据的验收单,必须写明生产项目、合格数量、验收人、经办人和主管
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否则,一律视为无效验收单。

无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印、查看和借出。

凡出现虚假验收单,都要逐级追究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经济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说明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资源营林验收队负责解释。

3、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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