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桥煤矿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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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煤矿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新桥煤矿瓦斯超限应急管理制度
一、总体思路
为认真贯彻国家瓦斯治理相关政策,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杜绝瓦斯超限事故,实现瓦斯“零超限”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目标
新桥煤矿瓦斯零超限。

三、防治瓦斯超限的管理措施
(一)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二)加强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运行稳定、可靠。

1.矿井通风系统
(1)确保矿井供电系统为双回路,同时供电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2)加强主要通风机和电机的检查、维修,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单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转的专门措施。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
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4)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通风科、通风队要经常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矿井负压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的相关规定。

在煤巷掘进头推广30Kw以上大功率局部通风机,确保煤巷施工地点风量充足,杜绝局部瓦斯集聚。

加强矿井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三种通风”(串联通风、无风或微风、循环通风)。

2.安全监控系统
(1)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

瓦斯检查工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T1传感器进行2次比对,其它地点每班比对1次。

发现数据相差大于允许误差(0.1%CH4)时,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

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异常信息。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时,监控人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与传感器固定一起,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3)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其他人不得私自移动传感器。

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4)受到高浓度(大于等于4%)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便
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5)爆破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在不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条件下应采取有效防振、防崩措施,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6)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修。

(7)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8)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9)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三)做好瓦斯参数的测量及地质预报工作
1.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通风队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

每旬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都要根据本矿、本采区、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实测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2.详细准确进行地质预报
(1)地测科要做好巷道素描工作。

矿井每条巷道必须有准确的素描图。

地测科要利用好素描资料,把地质构造全部详细绘制到采、掘工作面设计(设计前根据相邻巷道素描推测)和竣工图上。

(2)地测科要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煤层倾角变化情况。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地质
构造。

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通知生产、调度、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

3.做好瓦斯地质超前探
针对2502上、中顺煤巷掘进,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瓦斯地质超前探,根据超前探结果限定允许掘进范围及确定采取的瓦斯防治措施。

4.及时修编瓦斯地质图
通风科要与地测科紧密结合,资料共享。

采掘、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瓦斯异常带、地质构造带,预测、检验超标点,实际测定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资料通风科、地测科都必须及时上到瓦斯地质图上。

(四)各地点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1.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1)严格按照瓦斯涌出量预计和通风条件,确定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月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对采空区及隅角瓦斯较大的工作面,要有效的控制一次落煤量,防止瓦斯超限;要控制好回风隅角采空区顶板,及时放顶,防止出现采空区悬顶超过规定造成瓦斯集聚、超限。

(3)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防止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漏顶造成瓦斯超限。

(4)在过断层、薄煤带、褶皱等地质构造时,距地质构造50m前,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距离构造20m前,地测科打钻探测构造情况,研究、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确认安全后方可
继续采掘。

2.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1)巷道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安装到位。

局部通风机必须满足双风机、双电源的要求,且“三专”、开停监测、双电源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2)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3)掘进工作面更换、检修风机或换风筒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瓦斯超限。

(4)瓦斯异常区域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5)在矿井反风、无计划停风的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及时开启工作面迎头的压风管路阀门,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6)炮掘工作面加强炮眼内瓦斯检查,预防放炮后瓦斯超限。

(7)加强对风筒吊挂日常管理,防止风筒出现的脱节、破口等问题影响工作面正常通风,防止瓦斯超限。

3.防治回风巷道瓦斯超限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维修,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
修。

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定期调校。

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4.防治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
(1)在钻孔施工过程中,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大直径风筒,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打钻地点的需风量要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进行计算,打钻地点的供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需风量。

(2)对可能喷孔区域打钻时,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防尘、防火装置,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便携式报警仪器,回风侧10~20m范围内,悬挂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现瓦斯涌出异常,立即停止钻进。

要推广使用瓦斯收集器,防止瓦斯超限。

3.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瓦斯超限措施煤体范围
(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应控制煤巷前方40-80m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2)采煤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应控制整个开采区域煤体,应保证采煤工作面超前范围内的煤体均经过预抽。

4.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稳定可靠,充分利用瓦斯抽采系统防治瓦斯超限
(1)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2)加强瓦斯抽放泵站的检查、维修,确保瓦斯抽放泵的正常运转。

在瓦斯抽放泵因故停止运转期间要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加强瓦斯抽采管路的管理,防止因瓦斯抽采管路老化、漏气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

(六)其他要求
1.加强瓦斯检查,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

发现瓦斯异常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

2.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放炮、过老空、过老巷、启封密闭、盲巷处理及通风系统调整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狠抓措施落实。

坚持干部现场指挥,把好关键环节安全关。

3.加强临时停风地点的瓦斯管理,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临时停风地点在停风前需将压风管路连接至停风地点,在停风前开启压风管路阀门,防止临时停风地点瓦斯超限。

4.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等于1%、出现其他瓦斯涌出异常等险情时,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预案先行撤离,然后再向调度室汇报撤离情况,汇报地点选择在不受瓦斯威胁的安全区域内。

5.有瓦斯涌出的钻场、硐室,在采取扩散通风仍有可能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如导风、压风等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6.采掘工作面、打钻地点甲烷浓度大于等于0.5%时,责任区队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原因分析;甲烷浓度大于等于0.7%时,由通风科牵
头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

上述未提及到的措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瓦斯超限的界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报警设限值及以上,属于瓦斯超限。

1.采掘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甲烷浓度≥1.0%;
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风流甲烷浓度≥0.75%;
4.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甲烷浓度≥0.5%;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浓度≥0.5%;
6.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甲烷浓度≥0.5%;
7.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甲烷浓度≥1.0%;
8.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甲烷浓度≥0.75%;
9.有计划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甲烷浓度≥1.5%;
10.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

(二)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可以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

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计地点或计划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提前报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和通防部。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1)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计划地进行检修、更换局部通风机、更换风筒、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等;
(2)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密闭时;
(3)采取水力冲孔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4)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施工抽放钻孔、超前探孔时出现甲烷浓度不超过1.5%或甲烷浓度达到1.5-3.0%且时间不超过3分钟时;(5)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1)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停风时;
(2)因上级(本管辖系统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停风时。

(3)监控系统软件漏洞或缺陷,导致传感器误报警的。

3.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2)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4.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甲烷传感器进水;
(2)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
(3)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4)甲烷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5)有瓦斯涌出的锚索下风侧附近400mm范围内吊挂甲烷传感器。

除上述情况以外,其它原因(如未提前采取措施的无计划瓦斯超限、采取措施不到位的计划内瓦斯超限、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瓦斯治理不到位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责任追究。

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根据引起误报警原因对有关人员进行分类责任追究。

监控中心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并及时分析。

(三)瓦斯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一处瓦斯源涌出瓦斯造成多处超限的按一次超限;同一地点多次瓦斯超限要分别统计。

2.因故障或调试造成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异常假值,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

但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和进行责任追究。

五、瓦斯超限应急处置
(一)矿井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后,作业地点人员必须立即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然后切断电源,同时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按要求进行汇报。

(二)调度室值班人员或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通知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及受影响地点作业人员撤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安全地点。

(三)矿井井下发生瓦斯超限后,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六、瓦斯超限汇报程序
(一)凡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查明现场超限情况,在下列时间内报告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甲烷浓度大于等于3%的30分钟内,甲烷浓度小于3%的60分钟内。

(二)汇报程序
1.三级报警: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0%及以上、小于1.5%的,立即停止超限地点生产、撤出人员、查明现场超限原因,并由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报永煤公司通防部备案。

2.二级报警: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1.5%及以上、小于
3.0%的,立即停止超限地点生产、撤出人员、查明现场超限原因,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写出追查处理报告报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通防部备案。

3.一级报警:凡发生瓦斯超限达到 3.0%及以上的或瓦斯超限达到1.5%及以上、小于3.0%且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的。

由矿井配合永煤公司按规定追查处理。

4.调度室值班人员或监控值守人员发现安全监控主机瓦斯超限信息后,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要求立即安排撤人。

5.按规定将瓦斯超限情况汇报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及通防部。

七、瓦斯超限的统计
(一)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如实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于每周五15时前报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

(二)所有的瓦斯超限(含误报警)必须按不同类别登记台帐。

有计划停电停风时,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经矿长批准后,于检修前
传报至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和安全监控中心,否则按无计划停电、停风追查处理。

八、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矿长对本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安全副矿长对本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监管责任;矿党委书记与矿长负同等责任;矿井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二)每月矿井总工程师或矿长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排查,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系统能力、稳定性、可靠性。

因“一通三防”系统不可靠、不完善、不稳定造成瓦斯超限的,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负责。

(三)强化地质预报工作及瓦斯地质超前工作。

掘进工作面前方构造、层位不清,以及煤层赋存、围岩岩性出现异常的煤巷掘进,必须进行前探。

因地质预报失误造成瓦斯超限的,由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地测科负责人负责。

(四)加强工作面顶、帮管理。

因采掘工作面漏顶、片帮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生产矿长、生产副总、生产科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

(五)强化关键环节瓦斯管理。

重点加强采煤工作面初采、调斜、收尾、回收煤柱期间,采掘工作面过钻场、老巷、老空和地质构造带瓦斯管理。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生产矿长、生产副总、生产科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

(六)强化瓦斯浓度异常信息管理。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异常,由矿总
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因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负责。

(七)加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站管理,确保运行可靠。

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止运转造成瓦斯超限的,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八)加强通风系统管理,防止采空区瓦斯异常涌出。

因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的,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负责。

(九)加强局部地区瓦斯管理。

局部点瓦斯积聚超过相关规定时,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加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

因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脱节造成的瓦斯超限,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一)加强钻孔施工质量及防喷孔管理。

因钻孔质量不合格、施工期间措施不到位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二)严格执行抽采钻孔封孔、联抽相关规定。

因封孔、联抽不及时、不标准造成瓦斯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三)加强特殊时期瓦斯管理。

因抽采管路检修期间措施制定不完善
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四)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误报警,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监控负责人、责任区队负责人负责。

(十五)凡虚报、假报瓦斯抽采数据,凡瞒报或指挥他人瞒报瓦斯超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执行。

(十六)凡发生甲烷浓度达到0.7%及以上,责任区队负责人在矿早调度会上作出检查。

九、瓦斯超限责任追究
(一)发生瓦斯超限及误报警的单位,在“双基”、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中按规定扣分。

瓦斯超限后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责任未落实到人、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按规定进行双倍扣分。

(二)瓦斯超限应报未报的按照瞒报事故查处。

(三)必须加强安全监控上传主机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确需中断上传的,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永煤公司通防部批准,并提前报告永煤公司信息调度中心;人为造成中断的,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四)所有安全监控系统的上传软件,不得具有测点筛选功能,确保安全监控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否则按集团公司瓦斯管理“十条红线”进行责任追究。

(五)计划外瓦斯超限发生三级报警的,对矿长扣减薪酬1000元,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专业负责人各扣减薪酬4000元,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5000元,对跟班队干、现场施工负责人各扣减薪酬
6000元,跟班队干到安检科参加“1+1”学习10天。

发生二级报警的,对矿长扣减薪酬1500元,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专业负责人各扣减薪酬5000元,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6000元,对跟班队干、现场施工负责人扣减薪酬8000元,跟班队干停止待遇一个月;副总工程师及以上“一通三防”领导小组成员按照矿长的80%进行处罚。

发生一级报警的,对责科室负责人和业务专业负责人各扣减薪酬6000元,对相关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8000元,停止待遇1个月,对跟班队干、现场施工负责人(班长)扣减薪酬10000元,跟班队干停止待遇3个月,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由永煤公司按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起瓦斯超限的单位,对相关人员加倍处罚。

发生瓦斯超限的单位,若一年内不再发生瓦斯超限,则退还相关人员50%的扣减薪酬金额。

(六)严格控制计划内瓦斯超限,在防超限有效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计划内瓦斯超限时,参照计划外瓦斯超限减半进行处罚。

(七)凡发生瓦斯超限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对相关人员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十、甲烷传感器使用、挪移考核办法
(一)未按规定挪移甲烷传感器、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责任区队,对现场班组长按一般“三违”考核,对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扣减薪酬400元。

(二)因保护不当甲烷传感器表面出现划痕、凹痕、变形等情况时,对
责任人(或当班班长)扣减薪酬200元,对跟班队干扣减薪酬600元,对队长、书记各扣减薪酬400元,对责任区队按传感器原价值扣减薪酬。

一个月内连续出现,加倍考核。

(三)未按要求挪移甲烷传感器,导致传感器数值异常达到0.5%及以上的,对现场班组长、跟班队干按严重“三违”考核,并对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扣减薪酬1000元;一个内连续出现第2次的,对现场班组长、跟班队干按严重“三违”考核,并对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扣减薪酬2000元;造成传感器损坏的,由责任区队按原价赔偿。

(四)挪移过程中出现甲烷传感器信号中断,按照信号中断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出现误报警,按照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进行追查与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新桥煤矿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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