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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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变林地⽤途的刑事⽴案标准
擅⾃改变林地⽤途这是⼀类⽐较负责的刑事案件。
这种案件⼀般应该按照相应的林地数量进⾏判定。
并且⽴案的标准也是即为复杂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擅⾃改变林地⽤途刑事⽴案标准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擅⾃改变林地⽤途⽴案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第⼀款: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
1.1擅⾃改变林地⽤途较轻
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2亩以下的;
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改变林地⽤途⼀般
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改变林地⽤途较重
1、擅⾃改变⽤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途的,⾯积在5亩以上的;
2、擅⾃改变防护林、特种⽤途林林地⽤途的,⾯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改变林地⽤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三条第⼗七条需要临时占⽤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期满后,⽤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产条件。
第四⼗三条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
临时占⽤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地数量⾮法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责令退还⾮法占⽤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法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法占⽤的林地⾯积每亩处以三百元⾄⼀千元的罚款;对⾮法占地的单位主管⼈员和主要经办⼈员,给予⾏政处分,并处以⼀百元⾄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政案件中对于擅⾃改变林地⽤途的处理
在对擅⾃改变林地⽤途的⾯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在进⾏⼯程建设过程中擅⾃改变林地⽤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处罚。
擅⾃改变林地⽤途的违反项是《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产服务的⼯程设施,需要占⽤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林业执法⼈员对于擅⾃改变林地⽤途的单位和个⼈的处罚依据是《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三条:"未经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改变林地⽤途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法改变⽤途林地每平⽅⽶10元⾄30元的罚款"的规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在整理的有关擅⾃改变林地⽤途刑事⽴案标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是对于改变林地⽤途的应该按照实际改变⽤途的林地范围进⾏罚款。
相关部门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其⽤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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