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标准版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RHD-QB-K152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标准
版本
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
术规定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
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