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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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产品的检验费(23+24+25+26)
23 1.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4 2.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25 3.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26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第21页,共68页。
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序号
费用项目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无形资 产的研发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 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第6页,共68页。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 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 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 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 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 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情况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 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2)。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
无形资产 的
研发费用
1=2+3
2
3
1 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6+7+8+9)
6 1.工资、薪金
7 2.津贴、补贴
8 3.奖金
9 4.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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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 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
第3页,共68页。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14年5月底之前完成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市总机构,尽可能提前,确保外省市分支 机构5月底完成汇算清缴。
第4页,共68页。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
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 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第12页,共68页。
5、纳税人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请直接 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加计扣除项目栏填报,原《上海市企业研发 项目情况表客户端》已并入汇缴客户端,从 今年起不再单独设立。
不再 使用
第13页,共68页。
(二)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相关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
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 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 申报资料。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第1页,共68页。
主要内容
一、汇算清缴对象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三、汇算清缴程序 四、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的变化 五、客户端的安装与更新 六、客户端的初次使用 七、申报流程 八、客户端的变化 九、填报举例 十、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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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对象
以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规定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的纳税人;
2. 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按照申报征收方式分类: 1、查账征收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5)收入规模在8千万元以上的微利企业(利润率低于1%),应附送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告。
(6)当年汇算清缴发生退税,退税额超过10万元(含)的,除了因享受税收优惠而 造成退税的以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 告。
第17页,共68页。
第16页,共68页。
(四)鉴证报告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还应附送具有法 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当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 费加计扣除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2)当年享受所得类减免(包括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 得减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购置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减免所得额50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上述减免所得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附表九第15-1行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计入无形资 产成本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费用项目内容、行次也作 了调整。
第19页,共68页。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费用项目
35
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36 当期加计扣除额〔(34-35)×50% 〕
37 补充:研发项目历年和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
38
其中: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第18页,共68页。
(一)A类
1、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 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
附表五(1)
附表五(1-1)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 费用情况归集表(计入损益的 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研发费用)
附表五(1-2)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 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 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 况表10)。
第7页,共68页。
总机构填报要求:
客户端主表35行至37-1行填报预缴税款情况,42至
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 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 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 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 (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 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 况表》(补充情况表7,以上补充表均为年度申报表补充 表)。
46行次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
按要求填报补充情况表1《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 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或补充情况表2 《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填报补充情况表9《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 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 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
(3)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开 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
(4)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 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下同)超过500万元(含)或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且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 构关于年度亏损额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的变化
年度申报表的种类和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查账征收企业填写 有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
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小变化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写 新增加
特定类型企业需报送相应的《补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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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 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 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 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第8页,共68页。
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
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第9页,共68页。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
第15页,共68页。
(三)结清税款阶段 1、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 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 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税。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 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 续。 3、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 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 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 1.仪器租赁费
15 2.设备租赁费
16 3.仪器运行维护费
17 4.设备运行维护费
18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9+20+21)
19 1.软件
20 2.专利权
21 3.非专利技术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22 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
第14页,共68页。
查帐征收企业,应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 应报送的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 应报送的资料;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外省 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应报送的资 料。
费用
1=2+3
2
3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八、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9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0+31+32+33)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工艺设计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合计数(1+5+10+13+18+22+27+28+29)
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客户端(2013版)”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 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11页,共68页。
4、纳税人发生关联业务的,还应从上海税 务网站(网址:)“办税 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来报告表客户端》,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 行填写和申报。
10
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 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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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费用项目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无形资 产的研发
费用
号 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1=2+汇3 算2清缴 3
13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4+15+16+17)
23 1.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4 2.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25 3.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26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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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序号
费用项目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无形资 产的研发
纳税人还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 表讲解等相关信息;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第6页,共68页。
1、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
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总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汇总计算总机构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出总机 构应缴应退的所得税额,并在“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43行至第46行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 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同时,填报《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 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9),经主管 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 退库。另外,本市总机构还应填报《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情况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本市建筑企业(含总机构)跨地 区发生建筑劳务的,应填报《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 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2)。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
无形资产 的
研发费用
1=2+3
2
3
1 一、研究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3+4)
2 1.材料
3 2.燃料
4 3.动力费用
5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6+7+8+9)
6 1.工资、薪金
7 2.津贴、补贴
8 3.奖金
9 4.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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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 对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印发〈上海 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1号)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
第3页,共68页。
二、汇算清缴时间
2014年5月底之前完成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市总机构,尽可能提前,确保外省市分支 机构5月底完成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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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 纳税人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
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 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完毕。
第12页,共68页。
5、纳税人发生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请直接 在《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加计扣除项目栏填报,原《上海市企业研发 项目情况表客户端》已并入汇缴客户端,从 今年起不再单独设立。
不再 使用
第13页,共68页。
(二)申报阶段 纳税人完成相关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
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 @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 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 申报资料。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第1页,共68页。
主要内容
一、汇算清缴对象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三、汇算清缴程序 四、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的变化 五、客户端的安装与更新 六、客户端的初次使用 七、申报流程 八、客户端的变化 九、填报举例 十、其他注意事项
第2页,共68页。
一、汇算清缴对象
以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规定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2013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 试经营)的纳税人;
2. 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按照申报征收方式分类: 1、查账征收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5)收入规模在8千万元以上的微利企业(利润率低于1%),应附送具有 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告。
(6)当年汇算清缴发生退税,退税额超过10万元(含)的,除了因享受税收优惠而 造成退税的以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当年汇算清缴的税务鉴定报 告。
第17页,共68页。
第16页,共68页。
(四)鉴证报告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还应附送具有法 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当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 费加计扣除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2)当年享受所得类减免(包括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 得减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购置环境 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减免所得额50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上述减免所得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附表九第15-1行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计入无形资 产成本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税[2013]70号文,费用项目内容、行次也作 了调整。
第19页,共68页。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费用项目
35
其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36 当期加计扣除额〔(34-35)×50% 〕
37 补充:研发项目历年和当年形成无形资产当年摊销额
38
其中: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第18页,共68页。
(一)A类
1、附表五(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 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
附表五(1)
附表五(1-1)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 费用情况归集表(计入损益的 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研发费用)
附表五(1-2)
按照57号公告的规定,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 内,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 填报《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 况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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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填报要求:
客户端主表35行至37-1行填报预缴税款情况,42至
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补充情况 表3)、《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补充 情况表4)、《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 表》(补充情况表5)、《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 (补充情况表6)、《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 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 况表》(补充情况表7,以上补充表均为年度申报表补充 表)。
46行次反映总机构按照规定分摊的应缴应退所得税额。
按要求填报补充情况表1《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 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或补充情况表2 《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填报补充情况表9《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 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其跨地区经 营分支机构据此办理年度税款缴库或退库。
(3)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开 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
(4)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 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下同)超过500万元(含)或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 且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 构关于年度亏损额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的变化
年度申报表的种类和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查账征收企业填写 有变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
核定征收企业填写 小变化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填写 新增加
特定类型企业需报送相应的《补充情况表》
第5页,共68页。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 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 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 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 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第8页,共68页。
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按其总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
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填报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年度申报表补充情况表10)
第9页,共68页。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分别
第15页,共68页。
(三)结清税款阶段 1、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4 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 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退税。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 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 续。 3、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 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 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4 1.仪器租赁费
15 2.设备租赁费
16 3.仪器运行维护费
17 4.设备运行维护费
18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9+20+21)
19 1.软件
20 2.专利权
21 3.非专利技术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22 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
第14页,共68页。
查帐征收企业,应按照《查账征收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 应报送的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 应报送的资料;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外省 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报送资料清单》(见附件)勾选应报送的资 料。
费用
1=2+3
2
3
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8 八、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9 九、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0+31+32+33)
30 1.新产品设计费
31 工艺设计费
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
33 4.资料翻译费
34 合计数(1+5+10+13+18+22+27+28+29)
料并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上海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
前扣除客户端(2013版)”进行填报,在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 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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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发生关联业务的,还应从上海税 务网站(网址:)“办税 服务-下载中心”下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来报告表客户端》,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 行填写和申报。
10
三、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 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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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费用项目
发生额 合计
本年已计 入损益的 研发费用
本年已计 入无形资 产的研发
费用
号 2013 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1=2+汇3 算2清缴 3
13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4+15+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