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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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
2007〕7号),特制定本办法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第二条织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
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提升素质的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为大学生服务中心,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的工作内容: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
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鉴定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并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校外勤工助学协议,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酬金标准
第六条学校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岗位的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低于6小时,不超过8小时。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指持续设岗一个学期以上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八条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报批时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4-32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十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受聘学生、学校与校外设岗单位协商解决。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校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
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二)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与岗前培训教育活动。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基金来源为:学校划拨的经费、社会捐赠及其他。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工部统一负责管理和使用,由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落实,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二)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开支;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开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与设岗单位签订《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与校外用人单位、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三方《校外勤
工助学协议书》。

第十七条学生在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协议各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原《XXXX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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